卖房委托合同含“独家”条款,深圳一业主差点损失15万
2016-09-21 22:37

房屋卖家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产速销委托合同》,后发现委托合同内文实际含有“独家委托”条款,还规定业主若自行卖房或委托其他方卖房,要按原先委托售价的3%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是要怪消费者不小心还是怪问题合同坑人?近期深圳市消委会介入一宗委托合同投诉,经调解,投诉人与房地产经纪公司解除合同,支付了1000元,中介也承诺将整改此类合同样式。

“独家委托”字样不显著

深圳市消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点评消委会发现的房地产中介行业“独家委托”合同存在的问题。深圳市消委会指出,近期,市消委会在与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座谈中,发现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独家委托”情况,而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的“独家委托”合同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合同名称中并未明确体现“独家委托”字样,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普通委托合同;

二是含有“独家委托”内容的条款严重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而经纪公司并未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显著标识和说明。

市消委会透露,近期消委会曾接获一宗投诉,投诉人于今年7月30日就出售房屋与一家知名连锁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产速销委托合同》,其后投诉人发现该委托合同实际含有“独家委托”内容条款。条款中规定投诉人委托该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出售其房屋,相关房屋只能通过该经纪公司出售,在委托期限内,投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售相关房屋,或者擅自解除合同,即为违约,若违约,投诉人应按相关房屋委托售价的3%向该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宗投诉涉及的违约金达到人民币15万元。

据投诉人向消委会表示,签订该合同前,被投诉方业务员并未就委托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致使投诉人并未留意委托合同中限制消费者权利、承担不公平违约责任等条款。市消委会昨日指出,事件经消委会介入调查和调解,最终投诉人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1000元,解除了合同,而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已承诺将整改此类合同样式,并于10月份使用新版合同。

市消委会针对委托合同提出意见

据了解,上述事件中投诉人多次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解除委托合同,但均遭到反对,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则要求投诉人继续履行委托合同,否则要承担人民币15万元的违约金责任。深圳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消委会接获的类似“独家委托”投诉并不止上述一宗,消费者遭遇类似事件往往感到憋屈与无助,消委会将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场,持续亮剑,以合同格式条款为突破点解决房产中介行业性问题,牢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墙”。

昨日,深圳市消委会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委托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委托合同旨在进行“独家委托”,须将“独家委托”字样写入合同名称中;合同中涉及“独家委托”的条款和因“独家委托”而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标识,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解释说明,建议对此类合同涉及条款进行更改,如字体加大标粗、以红色字体显示或在条款旁让消费者签字确认等,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予以解释说明。

市消委会还提出,涉及此类合同问题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自觉进行对照整改,市消委会将通过“3·15消费通”等方式接受消费者对此类合同问题的投诉,并通过媒体对未整改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编辑 谢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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