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坪山法院:商业车险“免责条款”是否必然免责?不一定!
晶报记者 刘钢 通讯员 刘斌
2022-04-22 10:14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旨在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必然生效?并不尽然。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必要的提示告知义务,是司法审查的关键。

深圳两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在商业险内承担保险责任。近期,坪山法院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偿

被告人牟某驾驶小型轿车碰撞行人刘某,致使刘某倒地,因害怕而驾车加速逃离现场。随后,同方向行驶的叶某驾车将倒地的刘某碾压,亦逃离现场,造成刘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叶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牟某自动投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身体遭受车辆撞击碾压造成路脑损伤、颈椎损伤、大失血、肝脏破裂死亡。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牟某、叶某驾驶的车辆分别在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被告人牟某、叶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答辩称,其愿意服从法院判决,愿意在法院判决的数额内积极赔偿。两保险公司则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两被告人逃逸,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情形,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也将其约定为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在商业三者险内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免责条款”不免责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A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车辆保险单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但该保险单以及保险条款均无投保人的签名,保险单中亦无列举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B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车辆保险单以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但仅有保险单上有投保人的签名,而保险条款中并无投保人的签名,且保险单中并未列举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内容。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B两家保险公司已经将上述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给了投保人,以及就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告知了投保人。庭审中A、B两家保险公司均表示不能再提供其他证明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证据。

综上,本案中A、B两家保险公司主张的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决A、B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应尽告知义务

在发生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中,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审判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本案审理的焦点主要在于,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自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当然发生效力?

首先,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为了限制保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法律对保险人的义务作了特别规定。《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商业保险合同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亦不能免除其对保险人的提示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驾驶人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等行为列为禁止性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涉案的两个保险公司均不能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交付了包含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更不能证明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作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那么,保险公司该如何履行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逃逸情形等相关“免责条款”可用较大字号、不同字体或者加粗等方式进行标注,使其足够醒目。办理保险的工作人员向投保人进行专门解释说明,明确告知其交通肇事逃逸的双方责任后果,并留存好相应录音、录像、签名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后能有效证明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应安全驾驶,不断提升法治观念,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采取逃逸或其他法律禁止性的措施,否则只能自食苦果。

(来源:晶报APP)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麦苗茵

(作者:晶报记者 刘钢 通讯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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