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东莞法院环资庭首宗刑事案件当庭宣判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袁小燕 文/图
2019-08-05 20:09
摘要

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王端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工厂内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伴随着庄严而响亮的法槌声,8月5日上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牛山法庭,东莞中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审理的首宗刑事案件当庭宣判,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凸显了东莞中院在打赢防治污染攻坚战,依法处置环境污染行为的决心。

直排废水锌超标40多倍

原审法院认定,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在东莞市万江区某村厂房内经营一家电镀加工厂,从事金属电镀生产、加工活动,并雇佣被告人王端端利用化工物品给金属除油除锈、清洗、电镀、上色。该电镀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工厂内的直排口向外界水体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2018年8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对该加工厂厂区废水渠道口外排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经鉴定,总镍超0.5倍、总锌超45.7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王端端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工厂内将没有经过处理的含有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视被告人段成敏、段义闪、王端端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判决:1、被告人段义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被告人段成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王端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于2019年4月12日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段义闪对该判决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知法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是脱罪的借口

8月5日上午的庭审现场,段义闪及其辩护人在污水排放问题上仍然否认部分事实。辩护人表示,环保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污水无法确认是由上诉人的工厂排出的等等。

东莞市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表示,环保执法过程合法、透明,不存在程序问题;涉案的工厂大量使用锌元素,与环保局的鉴定结果能够相互印证;环保部门取样的排水口是由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

经环资庭合议庭评议后认为:1、案发现场存在大量的桶装污水,且桶上标明含有锌元素,排污口也存在伪装,上诉人系明知会产生大量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而予以直接排放。2、环保局的执法过程、取样地点均不存在瑕疵,取样地点是由该涉案工厂唯一使用的排水口,现场有村委会人员在场见证,监测结果合法有效。3、在法庭调查中,上诉人也对部分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意见及辩护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即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庭长孙立凡表示,在污染环境案件中,不知法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是脱罪的借口。“国家治理环境污染这么多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袁小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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