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侵犯“樱花”商标专用权,法院当庭判赔5万元
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2022-04-26 09:55

4月24日下午,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樱花卫厨公司诉深圳某贸易公司、马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当庭宣判,被告判赔原告5万元。

据介绍,原告樱花卫厨公司主张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店展示的背景图片、宝贝详情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和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了与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和标识,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马某系某贸易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对被告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

据介绍,被告经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之后,法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原标题《网店侵犯“樱花”商标专用权 法院当庭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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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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