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租赁资金将被监管!企业收取的租金纳入银行专户按月释放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李秀瑜
2021-06-03 21:13

6月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在深圳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地开立银行专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监管银行会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将于6月1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发布前已办理企业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确立专户。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将专户信息作为企业备案材料,通过租赁平台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备案的,依法停止其房源发布。住房租赁企业的专户信息应当在租赁平台公示,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通过自有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予以明示。

市住房建设部门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住房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住房租赁相关信息或者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的,依法暂停其房源发布。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明确规范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取消财政资金扶持、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和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除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由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依法处理。

(原标题《深圳住房租赁资金将被监管!企业收取的租金纳入银行专户按月释放》)

编辑 特区报-连博审读 刘春生审核 冻结-党毅浩,新闻网-曹亮
(作者: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李秀瑜)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