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5宗个人破产案件,这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3月实施以来的首批个人破产案件,意味着深圳个人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首批裁定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有哪些共性?为什么法院会裁定受理这些案件?接下来个人破产程序如何进行?
深圳首批5宗个人破产案件公示
申请人李某是深圳一研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经营连续失利,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李某为了维持公司运营四处借债。然而,公司经营状况未见好转,新冠疫情更将公司逼入破产的境地。根据收入及财产状况,李某无法偿还相关债务,于是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经审查,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了李某的个人破产申请。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5宗个人破产案件,这是自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首批个人破产案件,也标志着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法治化又前进了一步。视频号李某表示,这相当于给了他一个非常好的重生机会。李某的个人破产案破产管理人介绍,进入到破产程序以后,其它的诉讼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是要终止的。经过考察,债权人认定他是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通过法院裁定,可以豁免他的余债。
为了引导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在深圳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市中级法院已收到400多件个人破产申请,债务规模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较小,申请主体主要是具有创办或者经营企业经历的中青年人。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5月24日,共有10起个人破产申请立案审查,其中5宗已经被裁定受理。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严格标准依法裁定,保护条例实施效果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促进债务人经济重生为立法目的,注重保护的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这是《条例》始终贯穿的一个立法原则,也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要掌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在案件申请审查阶段,会要求申请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等。
在案件裁定受理进入程序以后,法院会进行相关的财产调查,如果发现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存在隐瞒或者是恶意欺诈的情况,依照《条例》规定裁定驳回。存在欺诈行为的,法院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对个人影响涉及财产、创业、个人信用等多方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创业者来说,有了更多的宽容,对个人的生活也会带来不少变化。
为了防止恶意逃废债,《条例》设计了大量条文,涉及“不能逃、不敢逃和不想逃”三个层面。
在“不能逃”层面,《条例》的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在“不敢逃”层面,《条例》的破产登记制度与个人征信体系相连接,要求债务人的破产登记和信息公开;
在“不想逃”层面,也制定了规则,鼓励清偿等。
《条例》还规定了债务人将被严格限制的八种高消费行为与职业限制,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等座位;进入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以及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此外,还会深刻影响婚姻家庭。《条例》要求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子女也需配合调查,包括提交夫妻共同财产清册,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等人的财产收入;个人破产受理后,配偶、子女等需配合调查和分配;法院作出限制决定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配偶不配合调查、包庇、转移财产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上,也下足了功夫。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终身追责,并通过设置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鼓励债务人积极筹钱,引入增量资金帮助还债,促进债务人复权,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条例》还明确深圳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将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方便相关债权人查询。
法学教授:重视类型化梳理,堵住漏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表示,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债务人出现负债、遭遇困境,只要是诚实而不幸的,破产法都给予保护。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鉴别债务人是诚实而不幸的,还是恶意的,或者是其它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情况。所以,深圳司法机关还有法律工作者,可能要更多去注意,去做一些类型化的梳理。
探路7年,率先破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空白领域的“叩门之问”,如今迎来了前五位成功的“开门之人”。
“诚实”“不幸”是他们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项制度不是为失信被执行人搭建“避债天堂”,而是为创业者提供“社会保险”,它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从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