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审结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刘斌 张艳
2019-03-28 20:49

食品事关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不法之徒为一己私利,贩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触犯法律,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并责令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南山法院审理的首宗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商行贩售有毒有害进口牛仔骨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东某达商行系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刘某平系商行的生产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吴某勇系采购主管。该商行与深圳某酒店签订供货协议,供应包括进口牛仔骨在内的肉类食品。

2018年5月8日,不明身份供货商到该商行兜售无中文标签、无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美国EXCEL进口牛仔骨。被告人吴某勇为贪图便宜,经请示被告人刘某平同意后,让对方留下20公斤免费试用。2018年5月9日,该商行将该批次20公斤牛仔骨配送给深圳某酒店。其后,于2018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查获。

上述美国EXCEL牛仔骨经检测,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项目超标,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8月17日,二被告人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自动投案。

两责任人贩售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吴某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危害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者,将来源不明的不合格进口食品配送给酒店,为了一己私利、一时小利,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触犯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追究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南山法院通过对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民生民利,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刑罚和赔礼道歉不是本案的最终目的,而是希望借此警醒每一位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的诱惑面前,能够遵从重质量、讲诚信的职业操守,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共同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刘斌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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