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六岁儿童乱花钱,调解斡旋帮退款
通讯员 叶鹏飞、曾聪文
2021-05-24 21:13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孩子尚未建立起这种勤俭节约的意识,有的孩子甚至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大手脚地花钱,那么孩子私自买来的商品能退货退款吗?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1日,黄某刚满六周岁的儿子小李独自到张某所经营的便利店购买了价值200元人民币的商品,黄某发现后非常愤怒,便带儿子到张某的便利店要求退货退款,张某则一口回绝了黄某的要求,双方因此发生激烈的争吵,引来许多群众驻足围观,黄某便选择报警处理此纠纷。民警在确认了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将此案委托至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龙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调解之初,当事人双方没说几句就开始面红耳赤地争论,调解员决定先进行冷处理,将双方各置一隅。调解员分别向双方询问案情和诉求。黄某的诉求是将张某卖给儿子的商品退货退款。黄某认为张某不该将价格较高的商品卖给一个刚满六岁的孩子,其行为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承认自己一时冲动,对张某言辞较为粗鲁。黄某希望张某不要再将价值较高的商品卖给那么小的孩子,除非有监护人的陪同或者授权才可以。

随后调解员又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张某表示事发时黄某的态度非常恶劣,如果好好商量自己是同意退货退款的。调解员见双方情绪趋于冷静,遂安排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向双方阐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买卖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但张某听后缄口不言,未任何做表示。调解员见张某有些余气未消,便私下劝黄某就其向张某大喊大叫的行为给张某一点言语上的表示,最终经过双方不断的交谈和调解员的居中斡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黄某成功退货退款。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作者:通讯员 叶鹏飞、曾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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