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一名清洁工在机动车道作业时被撞身亡,其所属清洁公司的老板和片区环卫小组长被追究刑责,近日一审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26日凌晨,清洁工梁阿姨在深南新洲立交路段的机动车道上作业时,被一辆小货车撞上当场身亡。2018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捕丁清洁公司的老板刘某,而该片区的环卫小组长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经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检察官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书:在这家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虽然梁阿姨是被小货车撞击后坠桥身亡,但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这家清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环卫工梁阿姨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清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梁阿姨无责任。
这家清洁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应有的人员及设备,可以说是作业用车严重缺少、劳动力也是严重不足,用于安全防护的反光锥也没有配备到位。这家清洁公司有千名员工,却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对环卫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培训,环卫小组长更是随意安排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作业。此外,为了掩盖环卫工人不足等问题,这家公司经常安排出勤的工人1个人带多个人的GPS定位器。案发后,他们还伪造一些《培训记录表》提交给公安机关等。
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这就属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而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刑事责任。
检察官认为,环卫小组长罗某,作为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相反却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甚至以此作为打击报复下属的手段,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个案子对普通劳动者、对生产企业、对每一个驾驶员,都值得反思和警醒。呼吁我们每一个人务必谨慎、注意安全;同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安全风险,切忌轻信可以避免。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