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纯电动车辆将无法注册网约车 你怎么看?

首席记者 解树森
2019-03-05 14:21
摘要

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为加强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管理,我市将对《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目前已经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修订稿中要求,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重新对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要求

《办法》原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技术条件的燃油小汽车仍可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然而,《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发布后,要求提前禁止非纯电动车辆新注册为网络预约出租车。

记者了解到,为了配合相关政策实施,修订稿就原燃油小汽车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条款进行了删减,规定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为轴距2650毫米以上的纯电动小汽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巡游车(出租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使用不同的资格证件,但我市申请前述证件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并无差异。为了给驾驶员提供就业便利,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送审稿增加了资质互认的规定,打破巡游车驾驶员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人员流动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原规定,网约车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然而,该条款仅对网约车经营者提出了要求,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的参与,“以租代售”的高风险经营模式避开《办法》的约束,再度在行业中发展开来。为保障广大,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控制市场风险,修订稿将车辆所有人增列为该条款义务主体,并就有关违法行为制定罚则,作为管理租赁公司的抓手。

强调社会责任 加强信息保护

据介绍,一般的出租车都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然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网约车经营者的同类义务。此次修订,特别强调了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近年来,在网约车的发展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存在不当采集、使用、发布和传输乘客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屡见报端,广受用户诟病。更有甚者,在发生恶性案件后,网约车平台无法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针对此问题,修订稿明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加强电子化监管 提高违法成本

记者了解到,网约车行业涉及数量庞大的车辆和驾驶员群体,路面执法长期面临效率低、取证难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困难,加强信息技术等科技措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暂行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参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电子监控和监管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内容,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监管平台数据、车载终端数据等电子化数据资料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都可成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而对于一宗具体的违法行为,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订单账号注册登记人能够提供实施违法行为的实际驾驶员信息的,对实际驾驶员进行处罚;不能提供的,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所有人、订单账号注册登记人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修订稿提高了对网约车经营者、驾驶员违法处罚的罚款限额。如,对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的,最高可罚款金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在严管严罚的基础上,修订稿还了增加有关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诚信评价工作的授权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对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实施诚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惩戒的依据。

目前,市司法局正对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31日前,通过网站、信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5085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zhulz@fzb.sz.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编辑 陈冬云

(作者:首席记者 解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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