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9-01-30 12:17
摘要

30日上午,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此前,2018年12月23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30日上午,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全国人代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早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后,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统称为“外资三法”,为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作出了巨大贡献。

为什么外商投资法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 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准则等内容将由统一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此前的“外资三法”。而“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制定外商投资法,也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在二次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草案二审稿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完善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体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精神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等。

编辑 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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