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在此次公布的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市人大常委会共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中的九条条例进行了修改,细化了室外禁烟区域,如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及地铁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等。
增添“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周边一百米内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的条例内容,增强对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销售的严格把控。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区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还更新了“吸烟”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或者持有点燃的其他烟草制品。本条例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本条例所称电子烟是指汽化并向使用者的肺部输送由尼古丁(或者无尼古丁)、丙二醇和其他化学物质组成的混合物的一种装置。”
为做好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修改。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编辑 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