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者负主要责任!骑共享单车在天桥坠亡的事故,责任定了
深圳交警
2019-01-26 08:40

原标题:骑共享单车在天桥坠亡的事故,责任定了!

共享单车,从最初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初衷到小区门口地铁站前“堆积如山”,而其中最关键问题的便是:安全!

你以为你骑的共享单车很安全吗?

其实,它的危险超乎你的想象!

2017-2018两年时间内,深圳市共有58起涉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在这些数据的背后,隐藏的是共享单车的安全隐患问题!

2018年12月4日12时38分许,舒某(男)驾驶共享单车在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金威天桥由南往北行驶至该天桥北侧时与天桥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舒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在现场测试发现共享单车刹车把手不灵敏存在安全隐患!

此后,深圳交警对事故成因深入调查,同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舒某所用共享单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对该车公司是否履行车辆维护和监管等开展深度调查。

调查结果发现:

涉事共享单车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全,无车辆检修和维护制度,而且无维修台账。

涉事共享单车公司配备的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不足。根据规定折算,该公司需要至少要配备1400名以上的车辆维护人员、维修人员和调度人员,而涉事公司参与该项工作的人员不到800人。

涉事公司对共享单车疏于管理!对安全维护掉以轻心!而共享单车在被不断地重复使用后零件磨损的同时得不到及时维修,长期以往,交通隐患越来越大。而在2018年12月4日,这样的一个“隐患”继续上路,骑行者甚至上了天桥后没有下车推行,“隐患重叠”最终酿成悲剧……

最后,深圳交警对此宗事故责任认定为:

自行车骑行者舒某驾驶自行车通过人行天桥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共享单车的制动器装置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共享单车以“共享”为独有特征,骑行者无需购买车辆便有车可骑,随骑随走。这样“共享”的是便捷,也是危险!

经违法数据库标识共享单车的数据统计,2018年查处共享单车违法21916宗!经对共享单车违法查处时段统计,违法时间主要集中在8时-10时和15-17时,其中8时和17时违法情况达到峰值。

除了需要关注共享单车自身安全性能外,自行车骑行者的交通素质也值得推敲!如果说共享单车安全管理于生产公司有责,那么因骑行者自身交通行为陋习所致事故,共享单车骑行者责无旁贷!

作为一个合格的自行车骑行者,您需要做到:

通过有红绿灯的路段时,需要严格按照红绿灯指示过马路。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前下车推行,切勿抢行,文明礼让。通过没有红绿灯指示的路段时,需要走在斑马线上,注意下车推行通过,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排除隐患后再过马路。

通过特殊路段时,当自行车骑行者通过一些凹凸不平的路面或天桥、隧道等特殊路面的时候,切记减速慢行,当骑行至上下坡路段时,要提前下车推行,避免因车辆安全性能问题或操作问题导致意外发生。

凡出行上路者,最终目的都是安全抵达,若市民群众能谨遵交通规则,将安全出行摆在首位,那这样的悲剧也许将再也不会发生。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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