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中介跑路使人忧“酬”,坪山调解助力讨薪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黄格
2021-05-18 16:26
摘要

吴某当场结清邓某工资1万元整,邓某保证不再上门闹事,双方达成和解。

一、案情简介

邓某经齐某面试、招录后,于2020年12月进入某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至2021年4月5日。在此期间,齐某与该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齐某以某工程公司名义承接项目。该工程公司受齐某委托为邓某办理招工手续并缴纳社保。期间齐某向邓某发放了生活费,然而扣去已发薪资,邓某仍被拖欠了2个月工资,邓某随后向齐某表明辞职意愿,并要求结清拖欠工资共计1万元。

2021年4月5日,齐某向邓某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邓某工资人民币1万元整,承诺一周内结清。欠款人:齐某”。同日,该工程公司为邓某办理离职手续。2021年4月12日,邓某因联系不上齐某,便跑到该工程公司堵门吵闹,因讨要工资问题与该司负责人吴某发生口角,吴某报警。

碧岭派出所将此民事纠纷委托至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碧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先行调处。

二、调解过程

因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将二人各置一处,轮流听取双方陈述事情原委,并记录下各自诉求。二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邓某与该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工程公司对邓某是否有薪资支付义务。因中间人齐某失联,调解员便只好就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邓某出具欠条称,自己是为该工程公司做工,该欠款应当由该工程公司支付。而齐某系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该工程公司违法发包应当承担用工责任。吴某称,邓某由齐某雇佣并接受齐某管理,工程公司与邓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工资支付义务。

调解员向双方释法明理,邓某系经人介绍后至齐某处面试,并进入齐某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其接受齐某的管理,并不接受该工程公司的用工管理,即邓某与该工程公司缺少人身上的从属关系。另外,齐某之招工行为与该工程公司无涉,邓某与该工程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者,齐某与邓某之间就拖欠工资已形成“欠条”,说明应在齐某与邓某个人之间进行工资清算,即邓某与该工程公司亦无经济上的从属性。综上,邓某与该工程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建筑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挂靠关系既为法律所禁止,某工程公司经营于建筑工程领域,应当对该领域的法律法规知晓,然某工程公司(被挂靠人)在明知挂靠人没有用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允许后者借用其资质违法转包,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基于其过错而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某工程公司应就齐某挂靠该公司期间拖欠邓某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对调解员的解释表示认可,态度有所松动。接着,调解对吴某进行耐心劝解,劝其换位体谅打工人的不易。最终,吴某愿意垫付邓某被拖欠的工资。邓某意识到了自己堵门吵闹行为不当,便向吴某诚恳道歉。

三、调解结果

吴某当场结清邓某工资1万元整,邓某保证不再上门闹事,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法律附录】

《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劳动合同法》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黄格)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