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东莞法院公布5个典型案例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王创辉 文/图
2018-09-19 16:27
摘要

9月19日上午,东莞市两级法院召开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年多以来东莞两级法院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对外发布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5个典型案例。

9月19日上午,东莞市两级法院召开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年多以来东莞两级法院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对外发布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5个典型案例。

据通报,2016年-2018年,东莞两级法院共办理执行案件17.97万宗,其中新收案件17.33万件,结案15.83万宗,执行到位金额共427.58亿元。法院共拘留770人,罚款382人次778.58万元,纳入失信名单7.22万人次,限制消费8.06万人次,限制出境227人次,向公安部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5案107人,审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共85宗,判处88人。 

典型案例1:欠款200万元,拒不执行判决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经法院限制出境、拘留仍拒不履行,被追究刑责后自首认罪和履行完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2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一法涌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某棠应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霞支付欠款20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因郭某棠未主动履行,刘某霞向东莞一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郭某棠于2016年1月26日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并于2016年2月2日办理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另外,在执行过程中,郭某棠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在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以及司法拘留十五日等措施后,其仍不履行义务。后执行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2017年2月20日,郭某棠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行前往麻涌镇漳澎派出所接受调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莞一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对郭某棠的债权,并对郭某棠表示了谅解,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郭某棠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郭某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其名下共有房产赠与其儿子,恶意转移财产,经法院采取限制出境及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不思悔改,后在拒执罪刑罚震慑下,被执行人郭某棠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移交追究拒执刑责前后,被执行人履行态度截然不同。

典型案例2:拒还欠款75.82万元,还撕毁法院封条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查封房产,还私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严重阻碍法院拍卖变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基本案情:2012年5月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覃某坚向申请执行人叶某华归还借款75.8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覃某坚未主动履行,东莞一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2013年11月18日,东莞一院在被告人覃某坚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的房屋张贴了封条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覃某坚拒绝履行,还将房屋张贴的封条及文书撕毁。2015年4月1日,东莞一院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覃某坚在期限内迁出该房屋,并制作执行笔录告知覃某坚,但覃某坚明确拒绝搬迁。因覃某坚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并拒不迁出房屋,妨碍法院依法拍卖查封房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东莞一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2015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覃某坚抓获。东莞一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严重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作出判决后,经法院与覃某坚及其家属协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查封房屋,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1年

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罚款、拘留仍拒不履行,被追究刑责后,家属代为履行完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李某周需承担约60万元赔偿责任。判决执行过程中,李某周一直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东莞二院于2016 年3 月25 日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又于同年4 月8 日对李某周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但李某周仍然拒不如实报告其本人及配偶名下财产情况,故意隐瞒其个人银行存款情况及配偶名下多处房产、土地的事实。2016 年4 月14 日,东莞二院再次对李某周处以1万元罚款,但李某周仍然拒绝如实报告个人财产,规避执行。东莞二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结果: 2016年7月6日,李某周被依法逮捕。当天,李某周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其家属代为履行支付全部付款义务60万元。后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东莞二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自动投案认罪,其家属代为支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对李某周予以谅解,依法判处李某周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该案被执行人拥有大量的房产和土地,完全有能力履行,故意拖延逃避,拒不履行,在法院两次罚款之后仍不思悔改,虚报财产,继续逃避执行,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典型表现。该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惩被执行人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案件执行完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典型案例4:欠款不还,还威胁恐吓执行干警

被执行人手拿菜刀,威胁恐吓执行人员,抗拒执行,被追究刑责后,主动履行获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高某旬与申请执行人钟某翔因贷款发生合同纠纷,钟某翔诉至法院。2014年12月9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高某旬支付钟某翔4.6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后依钟某翔申请,东莞三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高某旬个人账户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其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情况。法院执行干警分别于2015年6月9日、6月12日两次前往高某旬的工作地点东莞市黄江镇梅塘某猪脚饭店,要求高某旬配合处理与钟某翔的合同纠纷案,高某旬均不予配合,且手拿菜刀不停剁菜、恶语相向,威胁恐吓执行干警,暴力抗拒执法。2015年6月24日,东莞三院以高某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结果:2015年7月16日高某旬被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莞三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某旬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高某旬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高某旬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员前往现场执行时,拒不配合,并且用菜刀威吓执行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高某旬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通过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促进了案件的执结。

典型案例5: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判刑10个月

被执行人投资人擅自将法院诉讼保全查封财产变卖,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6日,依据原告张某的保全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东莞市石龙西湖某网吧的165台电脑等一批财产,查封当时将有关查封文书留置送达给该网吧法人代表的哥哥付某(也是该网吧投资人),由付某代为签收。5月份,付某擅自变卖网吧内被查封的至少60台以上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5月25日,东莞一院发现查封财产被转移后,责令该网吧及付某等人将被转移的财产交回。6月6日,东莞一院对该网吧擅自转移查封财产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但该网吧及付某拒不交纳罚款,也未交回被转移的财产,严重妨碍该案生效判决的执行工作。东莞一院以付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2016年11月17日,付某被公安机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东莞一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无视国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判处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投资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编辑 郑蔚珩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王创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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