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涉黑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张某、欧某铭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该案的公开审理中,30余名省、市、区人大代表和龙岗区政协委员,龙岗法院有关领导等现场全程旁听见证了庭审。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开始,杨某辉等六人(均已被判刑) 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方式,纠结大批社会闲杂人员,并逐步建立起以杨某辉为组织领导者,以许某华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均已被判刑),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19人(除张、欧二人均已被判刑)为成员,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在坪山区坑梓街道一带,实施了一系列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强取豪夺、开设赌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2005年9月20日晚,“小胖子”(真实身份不详,在逃)与唐某南(已被判刑)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小胖子”所在的“四川重庆帮”与唐某南所在的“贵州帮”两方多人对峙。双方商谈时,“小胖子”一方有人召集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数十人准备了刀具、钢管等聚集在坑梓影剧院附近。唐某南一方数十人也拿着铁棍、刀具等乘坐多部汽车来到现场。子夜时分,唐某南一方先是持铁棍打砸了“四川重庆帮”一成员所开发廊,继而开车冲向对方人群,被告人张某、欧某铭等人随即包围该车进行砍打,致使车内一人身中多刀,后被送往坑梓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潜逃12年后,张某、欧某铭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欧某铭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与其中,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被告人参加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该案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中央明确的10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及深圳市明确的26类黑恶势力打击重点。合议庭综合考量,对二被告人两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截至目前,龙岗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17宗,已审结15宗,共判处被告人42人,其中有12宗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据了解,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
编辑 林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