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932元/人月,全面提高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民政兜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据了解,经过此次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后,低保标准将从原来的900元/人月提高到932元/人月,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近4万人。
“这就意味着去年因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900元(2020年低保标准)但低于932元,或因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超过21600元但低于22368元,未能通过审核纳入低保的家庭,在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年可纳入低保。”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相应的,用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也从人均月收入低于1350元/人月放宽到了1398元/人月。“更多的困难家庭可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优惠、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此外,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后,在低保家庭综合评估月人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今年人均保障金额可增加32元/人月。其中未经综合评估收入减除已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对65岁以上老人、学前儿童、在校生、单亲未成年子女、重病重残等家庭成员,还按低保标准的30%至60%增发分类施保。低保提标后,分类施保将增加10至19元。按低保标准1.6倍确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低保提标从17280元/人年提高到了17892元/人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获得的基本生活费增加了51元。
“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1月1日起至今已发放的低保金,差额部分将会补齐。”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原题《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2元》)
编辑 陈冬云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