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组装销售冒牌知名热水器涉案300万元 被判刑4年

读特记者 王若琳
2018-08-24 19:40
摘要

这是龙华法院自4月2日正式收案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被告人简某违法组装、销售冒牌知名热水器,共计组装生产约5万台,涉案金额高达300万余元。8月24日,读特记者从龙华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这也是龙华法院自4月2日正式收案以来审结的首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016月8月,被告人简某及其同伙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龙华区某工厂组织生产某品牌的电热水器并对外销售。截至当年12月,共计组装生产约5万台

2016年12月8日,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稽查机关对该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冒牌电热水器3000余台以及大批包装箱、标签、说明书、印刷模板、印章等制假材料。经权利人认定,现场查获的热水器全部为假冒电热水器。经鉴定,涉案被侵权产品总价值300万余元。2018年2月2日,简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6月5日,龙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简某负责组织安排加工生产涉案假冒热水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鉴于简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简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5万元。被告人简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黄正齐表示,假冒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既可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又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被告人简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涉案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但其如实供述罪行,故作出以上判决。

黄正齐提醒广大市民,买到商品时请擦亮双眼,仔细看清产品的商标标识,以防不法厂家鱼目混珠。现在许多产品均有防伪编码,大家应认真查实,必要时可以扫码验证。注意检查商品包装是否完好,以防不法分子掉包,以次充好。记住保留好付款凭证、发票等书面资料,以备用作证据。最后,如发现可疑问题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发现购买了假冒产品,请依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编辑 党毅浩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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