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 | 出租场地后不管理安全工作?公司和个人都受罚
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坪山安监
2018-08-23 22:03

违法企业信息

名称:深圳市华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石井社区坪葵路262号

股东:罗某坤、王某、欧某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坤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案

2018年7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华源公司既没有与工业园区内的八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没有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且华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现场检查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履行出租方对承租方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源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的罚款,并对华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习某某作出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华源公司和习某某未对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法条释义: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次,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

依据本条的规定,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不仅应当与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同时应当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于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与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百条第二款是针对发包单位、出租单位未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未与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行为二:未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责令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限期改正,同时可以视情况对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本条的规定,如果对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处以罚款时,必须同时对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积极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度越来越高,诸如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之类未实际从事商品上产经营但仍对安全生产负有任的单位,应当改变以往把工程、项目或场地发包或出租给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后就高枕无忧的心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免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在与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发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在发包合同与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在签订的发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之外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上述两种方式可以择一适用。

在此提醒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注意,不能为了减少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在协议中免除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把全部的安全管理责任都约定由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承担,或者变相的把安全管理职责专家给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上述条款都是无效的,不被法律认可的。因此,各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应当本着平等、诚信原则在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2、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还应当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此处要提醒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注意两个风险点:

第一,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不仅要与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还要对整个工程、项目和场所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整个的安全生产定期检查。

第二,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在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时,要做好日常的记录和台账工作,以便在安全管理机关检查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实际的履行此项职责。

3、发包单位和出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监督、督促企业的行为,督促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履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及对所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因为此类违法行为也追究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此,为了避免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

坪山安监将持续推出拍案说法栏目系列,用每一个发生在坪山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说普法,也望各企业能引以为鉴。

编辑 陈湛杭

(作者:读特记者 戴晓蓉 通讯员 坪山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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