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开展“以案说法”讲座活动
深法宣 通讯员 苏诗明
2021-12-06 22:01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降低因未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不符合程序规定而被复议或诉讼的风险,11月26日上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特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顾问黎拯民开展“以案说法——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的思考”专题讲座,讲座由罗湖管理局副局长刘丹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会。

会上,黎拯民律师围绕五个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案例展开专题讲座。首先,对于商业秘密,我国修订后的《信息公开条例》未给出明确解释,黎律师以“王xx向xx管理局申请公开城市设计方案成果文件案”为切入点,结合其他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并指出目前法院和政府法制部门对何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越来越倾向于实体审查,这也意味着政机关在认定相关事实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需有明确法律依据,承担相应证明义务。随后,黎律师以罗湖管理局的败诉案件为例,提醒业务骨干在办理信息公开业务时,应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根据原告申请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接着,黎律师以“董x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阐述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供检索截图等能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查找和检索义务的材料,从而规避诉讼或复议风险。随后,通过分析案例四和案例五,黎律师对“行政机关间的内部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当内部答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应认定其具有可诉性。同时,黎律师指出部分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咨询事项的,应在政府信息公开复函中明确中告知申请人咨询事项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但黎律师认为,若咨询事项通过简单检索即可答复的,从便民、利民、减少行政争议的角度考虑,行政机关应予以答复。

本次讲座主题明确,主讲人紧密联系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重要精神,结合实际案例,层层剖析,对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及风险点做重点讲解,为罗湖管理局全体业务骨干在日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提供了方法,开拓了思路,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范行政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苏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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