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的成长,也为了复婚的可能,男子与前妻离婚后未离家。后前妻买房,男子出了所谓购房款、装修款、房屋贷款,直到前妻有了新的交往对象,竟无情将门钥匙更换,不允许他入住……
男子能依法要回这些财产吗?
近日,普法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这起案件。
“离婚不离家”,因此埋下“祸端”
因为种种原因,如财产、子女,甚至是共同债务等问题,不少前夫妻会在离婚后选择以及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张锋和戴梅就是这样一对前夫妻。2011年6月,张锋和戴梅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在2017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为了方便照顾小孩,二人选择继续在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虽然两人经历过感情的破裂,但生活依旧要正常前行,共同生活期间,一切都还算融洽。
直到2018年6月,两人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处房产,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情况为戴梅单独所有。纠纷的种子也因此埋下。
前妻有新欢后将男子“扫地出门”,他一怒之下将其诉至法庭
因张锋长期在外从事电梯安装工作,两人聚少离多,关系日渐恶化。2020年8月,张锋发现戴梅新交往了男朋友,并将房屋入户门钥匙更换,不允许张锋入住。“无情!太无情了!”一气之下,张峰将戴梅诉至法庭,要求戴梅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款、房屋贷款(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共计十二万余元。他认为,房产由两人共同出资购买,虽然落户于被告名下,但戴梅将其“扫地出门”,侵犯了他的合法财产权益。
但戴梅的说法则截然不同,她辩称,购买房产张峰并未出资。张峰转账的钱,有些是用于网络刷单业务,有些是用于生活日常开销,并非用于购房。戴梅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稳定,且买房时,获得了父母的资助,由父母帮忙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张峰称其共同承担了购房款、房屋贷款并非事实。关于装修款,戴梅承认确实有收到这笔费用,但戴梅表示已将这笔钱转回张峰。
房子到底算谁的?
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法院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以下认定和判决:
1、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虽未离家,但两人离婚是铁铮铮的事实。
涉案房产是在两人离婚后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戴梅单独所有,张峰并非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缺乏房屋共有的权利基础,本案不宜定性为共有纠纷。
因此,两人离婚后同居期间出现的财产纠纷,应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戴梅需要返还财产吗?
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张峰主张向戴梅支付了房屋装修款,戴梅对此予以自认。但张峰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戴梅转账过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房屋贷款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戴梅辩称在收到房屋装修款后又把这笔钱转给了张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判决戴梅应向张峰返还房屋装修款。
根据实践可得知,不管是否有婚姻关系在前,同居关系一般是两种结果,要么结婚,要么撕破脸皮分道扬镳。普法君再次提醒:离婚,即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消失,应理性对待并处理财产问题,避免纠纷,好聚好散!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