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邓某与自己的好兄弟刘某许久不见,相约在自己的出租屋里吃火锅,饭桌上二人兴致高涨喝了许多酒。酒过三巡,邓某听刘某一直聊着自己的糗事,借着酒劲对刘某吼了一句,刘某一怒之下就拿酒瓶砸了邓某,随后邓某报警求助。
坪山派出所出民警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在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后,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员谢松葵介入了案件调解。
原来,邓某和刘某平时关系要好,但刘某总是喜欢调侃邓某的一些糗事,邓某对此早已心怀不满。恰逢许久不见,喝了一些酒,再次听见刘某对自己的调侃,“难道我就不要面子的吗?”邓某借着酒劲呵斥了刘某,导致了往日的“好兄弟”起了纠纷。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先让双方稳定情绪,随后采取“面对面”调解的办法,让这对好友换位思考,随后,刘某主动表示以后不再取笑邓某,自己确实很珍惜这段友谊,希望对方谅解。邓某听到刘某诚心道歉,心里的怨气也消了,表示自己应当有情绪及时沟通,一对好友握手言和。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