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深圳发布2017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福田法院审理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与上海芮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入选。5月14日,福田法院披露该案详情,并对如何认定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解读,给广大企业以警示。
原告阿里云公司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其经营的产品包括阿里云计算服务平台。被告上海芮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搜狐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一)》、《为什么我不选阿里云(二)》、《阿里云全球第三?这是今年云计算领域最好笑的笑话》、《为什么我不看好阿里巴巴和马云》、《外资云厂如何正面对标阿里云》等文章。
原告通过被告宜搜公司经营的宜搜网搜索到部分文章,并指控上述文章多处出现侮辱、贬低性的言论,对原告产品“阿里云”、技术、客服团队以及原告集团公司、创始人、淘宝网等进行大面积诋毁,构成商业诋毁。于是,原告诉至福田法院,要求被告芮石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芮石公司与原告阿里云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件。
合议庭认为,虽然被控侵权内容有部分是针对阿里巴巴、淘宝和马云作出的言论,并非直接针对原告,但商业诋毁并不仅限于直接针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只要其虚假陈述对原告有不良影响,原告即有权主张权利。被控侵权文章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使用大量侮辱、贬低性语言进行否定性评价,其主观上是为了毁损竞争者形象从而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另外,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些言论后,必然会对原告阿里云的产品服务质量、技术能力以及是否诚信经营产生怀疑,原告的商誉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田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芮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福田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互联网环境中日益高发的利用自媒体手段进行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商业诋毁构成要件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方式以及原告有权对并非直接针对自己作出但对其有不良影响的商业诋毁行为主张权利”这一裁判难点,有利于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竞争环境。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