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永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陈国超受贿被判三年

记者 谢馥蔓
2016-07-20 22:06
摘要

近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国超受贿案,一审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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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国超受贿案,一审获判。

被告人陈国超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国超任宝安区新安街道党工委委员(副处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港币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国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回赃款港币50万元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编辑 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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