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抓后竟举报涉案超2000万的厅官!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广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2021-02-03 10:42

广西一小偷因盗窃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没想到其举报高官受贿,

构成重大立功,

获减刑4年?!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蒋某某盗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细节,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们纷纷表示

“有本事你直接无罪释放呀!”

“难道犯了罪,

举报其他人就能免受处罚?”

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减刑的做法呢?

本期《说法》邀请了

薄文君律师分析此案例

剧情演绎▼

男主持人:小偷入室盗窃价值16万多的财物被抓,判了10年。结果这小偷不服上诉,说要举报某领导受贿。法院二审竟然判他构成重大立功,减轻处罚判了6年。这小偷入室盗窃啊!是犯法的啊!举报一个领导就能减4年吗?

女主持人:盗亦有道!他举报的领导说是涉案超过两千万!这是大案啊!要我说给他免刑都不为过!

薄律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小偷检举揭发了他人受贿的情况,而且据说金额高达2000多万,情况属实的话,该领导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确实是属于构成重大立功的,可以予以减刑。

因入室盗窃被判十年

判决书显示,蒋某某1984年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蒋某某向被害人邱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八千八百五十元。

就在一审判决之后,

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并且......

为减刑举报厅官受贿

蒋某某为获减刑,举报时任广西银监局领导职务的赵汝林利用职务之便,为梁某在玉林、北海的农村信用社做融资借款业务,以打高尔夫球为名接受梁某输送好处费的问题。

原来,蒋某某之前给行贿人梁某做过司机,因此知道梁某向赵汝林行贿的事情,如今他实名举报,争取“戴罪立功”。

后经调查发现: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汝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被告人广西联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宁敏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相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2122万元、7500美元、5000欧元、价值人民币760万元别墅一套,数额特别巨大;

宁敏明知赵汝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与赵汝林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检察院法院居然意见不同?

检察院:对于蒋某某的上诉理由,南宁市检察院认为,蒋某某举报赵汝林涉嫌受贿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但赵汝林收受梁某钱款的犯罪数额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蒋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法院:而南宁市中院经调查,蒋某某归案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赵汝林等人涉嫌受贿等违法违纪的犯罪线索,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调查,确定了赵汝林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将该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蒋某某盗窃案大部分赃款赃物得以及时追回,未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失,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结合蒋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情节,该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020年7月,南宁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虽然你们可能用不到,

但普法君还是为各位整理了

“怎么做才算是重大立功”清单

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延伸: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编辑 赵嘉璇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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