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购物有这些“坑”!法官举例教你怎么办
​读特记者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周泽锋
2018-03-14 21:53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商品销售模式发展迅速,但由于目前该领域监管还不够完善,通过这些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那么消费者在购买进口产品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惠州法院以案说法,给你支招。

港货店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奶粉,法院判令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在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某百货商行处购买了“荷兰版牛栏2阶段”三罐奶粉,共向被告支付了375元人民币货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物小票。原告购置的上述三罐奶粉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

被告惠城区某百货商行作为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并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本案中,原告王某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某百货商行处购置的罐装奶粉的包装上未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等,故被告的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其所购置的涉案罐装奶粉存在安全隐患,故原告诉请退换货物并退还货款,理由充分。

另外关于赔偿十倍赔偿金的问题,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产品确实存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但在本案中,涉案产品系儿童罐装奶粉,该产品被列为特殊食品且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食品,故涉案的奶粉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应当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十倍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选择代购渠道购买进口奶粉需谨慎】

第一,不要贪图便宜。建议不要为了贪图便宜找一些不认识的人或者去一些来历不明的网站购买;第二,国外进口品牌奶粉生产厂家多数都没有在国内设立网络销售渠道,这就意味着,网购洋奶粉虽然价格相对较低,但同时要承担潜在的风险,因为一些进口品牌奶粉缺乏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有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第三,代购运输过程途中不安全。无论是通过代购还是邮寄方式购买,少则10多天多则一个月,一定要慎重;第四,查看中文标识。核实进口奶粉身份最方便的途径就是查看包装袋上的中文标识。如上文所述,按规定,所有的进口食品上都必要有合格的中文标识。

网购日本零食,法院判令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用淘宝ID号通过淘宝网在被告张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100盒日本进口零食森永bake芝士奶油布丁烤白巧克力,消费总价为人民币949元。原告收到涉案巧克力后发现其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涉案巧克力产品的产地是日本,厂址位于东京都港区芝5-33-1。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

原告从被告处购置的涉案巧克力的包装上未有中文标签,故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仍不能进口”。

原告向被告购置的涉案巧克力的生产地是“日本东京都”,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进口地,涉案巧克力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并不是海外的糖特别甜】

部分不法网络平台经营者打着“全球购”“海外代购”“跨境电商”的旗号,通过网购直邮进口或者网购保税进口的方式,销售禁止进口区域食品,致使上述产自禁止进口区域的森永bake芝士奶油布丁烤白巧克力等食品能堂而皇之地进入广大消费者的餐桌,甚至成为“网红”零食。

消费者应擦亮双眼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安全食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海外直邮”的监管力度,防止某些不法分子钻空子。

明知无中文标签仍购买洋酒 消费者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2日至13日,原告李先生分别在惠东三家商行购买了“Hennessy X.O”老轩尼诗X.O酒及“MARTELL XO”老拱桥X.O酒。原告通过银联刷卡的方式向三被告支付款项,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原告购买的上述酒品的包装上均没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原告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向原告立即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

原告李先生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酒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故原告诉请退还货款,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即使涉案酒品未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存在标识瑕疵,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涉案酒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产品,或对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已构成侵权。故,原告仅以涉案酒品的标识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缺乏依据,

且原告在该法院已涉及三宗与本案相同案由的诉讼案件,原告在明知产品未有中文标识及中文说明书仍进行购买,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可能性,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原告李先生退还涉案酒品,如原告李先生届时不能退回,则以购买的相应价格折抵被告应退货款;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提高维权意识 依法理性维权】

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应该坚持并积极推广,尤其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更应该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同时,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从诚信出发化解纠纷,避免用维权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编辑 李宇婷


(作者:​读特记者陈海峰 通讯员 卢思莹 周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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