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人民监督员:公民参与检察的中国式实验
王琳
2016-07-14 16:45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从时代背景上来说,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回应型司法的必然产物。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司法的权力垄断、知识垄断、信息垄断都被打破。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热情持续高涨。我们在传播领域看到的,是“人人都有麦克风”;而我们在司法领域则看到了,社交媒体上“人人都是法官”、“人人都是检察官”。以封闭和神秘来强化司法权威的传统路径已经走不通了。

在司法的公众参与上,人民陪审员可能更为人所熟知。其实到了近现代,公民不单能够以陪审团或陪审员的形式参与法院审判过程,也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实施参与和制约,公众参与司法已经从“陪审”走向了“陪检+陪审”。

国内同样面临在检察权运行中扩大公众参与的需求。从上世纪末,检察机关在公共舆论场就屡屡面临这样的追问:你们是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谁来监督你们?法院还有“人民陪审员”,检察院呢?正因为此,检察机关从2003年开始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初衷非常明确,就是“强化外部监督,并使之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9月2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从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内容来看,介入的都是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也是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是体现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应当说,检察机关拿出了司法民主化和强化外部监督的姿态与决心。但由于这一制度试点之初,人民监督员还是由“单位推荐”,并由各地检察机关“聘请”,也引发了不少批评与质疑。一个必须回答的程序性问题是,检察机关自行聘请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自己,这还能否称之为“外部监督”?如何防止这些被聘请的人民监督员不是检察机关的自己人?如何保证这些人民监督员既具广泛的代表性,又不带有个人的利益诉求?

此次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也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在程序上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参与检察权运行更具代表性,避免了监督机制的叠床架屋,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外界“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质疑。当然,人民监督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好,还是由当地人大选任好,这是两条不同的改革路径,最终的选择恐怕仍要交由时间来回答。

编辑 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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