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15万!惠阳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南方+
2021-01-15 23:03

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污染环境案,两名被告张某某、钟某某当庭认罪、悔罪。经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两名被告除了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还被判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张某某、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中,两名被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一家无名氧化厂,从事五金制品加工清洗,清洗的废水顺延通过预设的地埋式管道溢流至车间外排水渠,最终排放至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多种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环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钟某某直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对淡水河支流丁山河的地表水和河道底泥造成了污染,对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虚拟成本为93100元,对河道底泥的修复费用为34272元,损害鉴定费为30000元,共计157372元。

惠阳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钟某某非法直排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一方面触犯了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受纳水体淡水河支流丁山河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诉前公告程序后,惠阳区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1日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惠阳区首例,同时也是惠阳区检察院“益水归善”品牌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提起的第一宗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既让违法行为得到惩处,环境损害得到修复,又警示了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经营主体,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方面的独特作用,守护了淡水母亲河。

编辑 董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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