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丨为了省事而不做这件事,一企业面临处罚!

坪山安监微信公众号
2018-02-27 20:22
摘要

2017年10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合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情况。

违法企业信息

深圳市合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石井社区福民路83号B栋,由张某飞、张某、贺某雄以认缴出资的方式共同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主要经营的范围是垃圾压缩设备、废品处置设备、隔音降噪设备、机械设备、钢结构产品、不锈钢制品、铝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017年10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合兴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

依据《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5版)》违法行为编号“1004”实施标准的规定,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1~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罚款5千元;

2、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罚款9千元。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1、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生产经营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坪山安监将持续推出拍案说法栏目系列,用每一个发生在坪山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说普法,也望各企业能引以为鉴。

编辑 陈湛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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