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刑的适当比例

董彦斌
2021-01-05 08:04
摘要

轻罪不能重罚,重罪不能轻罚,刑事处罚的轻重失当,不仅不公正,还会影响到社会中的犯罪行为,犯罪者看到轻罪也会遭到重罚,干脆就犯下重罪,此时,最苦是受害人

轻罪不能重罚,重罪不能轻罚,刑事处罚的轻重失当,不仅不公正,还会影响到社会中的犯罪行为,犯罪者看到轻罪也会遭到重罚,干脆就犯下重罪,此时,最苦是受害人。

记得在当年本科的课堂上,老师引述了《论法的精神》里的话来讲古中国和古俄罗斯的差别,就是讲古中国区分了抢劫和杀人,抢劫又杀人的重处凌迟,只抢劫的则惩罚不及凌迟,故中国的抢劫者一般不杀人;古俄罗斯法律不做区分,故抢劫者往往杀人。后来读《论法的精神》看到这一段时,不免欣慰。这段话清楚不过地阐明了孟德斯鸠的看法:轻罪不能重罚,重罪不能轻罚,刑事处罚的轻重失当,不仅不公正,还会影响到社会中的犯罪行为,犯罪者看到轻罪也会遭到重罚,干脆就犯下重罪,此时,最苦是受害人。

道理非常清晰,但是当政者就不一定这样想。当政者为何不这样想?因为他只看到开头,却看不到结尾。第一个开头是,他认为重罚足以抑制犯罪,所以将轻罪者重处,就能震慑社会上未犯罪的人;第二个开头是,他认为犯罪者既然犯罪,已然伤天害理,不重处何以当得上公正二字?然而他看不到的结尾就是孟德斯鸠所讲的古俄罗斯的样子:他的重罚政策启示了犯罪者:干脆干一票大的好了,反正都是掉脑袋。于是,这样一位当政者就将看到一种恶性循环:他“下手”越重,犯罪者“下手”也越重。

我们常说戾气很重,犯罪者“下手”越来越重,当属典型的戾气很重,社会由此形成一片恐慌。可是,从历史来看,被我们忽视的戾气很重,还包括那些历史上的当政者,当他们一味地试图以重典治乱世时,重典加剧犯罪者行为失当,实际上,这也算是一种戾气。后者的戾气当然是出于治理上的善意,然而,缺乏治理之科学、立法和司法之科学的善意,或许也会带来一种意想不到的负面结果。

犯罪与刑法是一门治理科学,越精密的社会,有关犯罪的规定越精密,而有关刑罚的文本规定和诉讼程序也越细致。而在较早的社会中,也一定有着最基本的犯罪之规定。佛门十善倡导:“不杀生,不偷盗”,摩西十诫则说:“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我们可以看到,不杀人和不偷盗,就是双方的共识,也是社会运转的基础。

其实,不杀人和不偷盗,此种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并不是时刻处在惩罚的威慑之下。社会约束这种基础型犯罪,不完全靠的是惩罚,而往往在于营造一种氛围。在一个素质较高的社会,一般人很难生发所谓杀人和偷盗的念头,产生这种念头时会有一种罪恶感,这就是社会营造了自律的甚至于超越于自律的道德氛围。而即使是在有相当惩罚的情况下,人们不仅畏惧惩罚,更畏惧惩罚带给自己和自己的亲友的那种拖累,畏惧那种被追责的恐惧感,畏惧刑事责任本身。所以,类似杀人和偷盗的这种基础型的犯罪,当其发生时,相当多的情况,一是发生在本身有相当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倾向的人身上,二是发生在有一定原因的情况下。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其状态是冷静还是紧张的,其内心都无疑是惶恐的。尤其是对于前一种人来说,此种人在任何社会都有——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将犯罪率降为零,他们身上的反社会倾向,促使他们总是在有限的犯罪空间里扩大他们的犯罪成果,于是,杀人的可能继续杀人,偷盗的可能继续偷盗。事实上,自古以来,治理犯罪的一大难题也就发生在这样一群人的身上。孟德斯鸠的智慧建言,很大程度上指向这一类的犯罪,所以他反复讲抢劫杀人的不同情况,指向的不仅在于基本的法治文明,也指向所有的可能想要采取重罚措施的情况不一的当政者。

自然,还有一类犯罪是针对当政者的冒犯,孟德斯鸠举例说:“70个人阴谋反对巴吉尔皇帝,皇帝命令鞭打他们,烧他们的头发和胡子。有一天,一只牡鹿的角勾住了皇帝的腰带,他的一位随从拔剑割开腰带救了他。他命令斩这位随从的头。”这种情况,倒是与轻罪重罚的指向社会上的犯罪者的治理不同,而是展现了巴吉尔皇帝的任意性。任意当然更是刑事法科学之敌,因为任意之下,民众更加手足无措。

实习编辑 黄嘉琳

(作者:董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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