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上诉许可获批,黎智英须即时还押候讯
香港商报记者 木子
2020-12-31 16:48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欺诈及违反香港国安法,上周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以现金1000万元等条件保释。

律政司31日向终院申请上诉许可,并要求法庭在上终院颁布上诉裁决前将黎智英再度还押。终审法院3位法官今日(31日)下午批准律政司就反对黎智英保释的上诉,黎智英须马上还押候讯。

黎智英保释案今天下午在终审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大批传媒在门口守候,也有市民到现场反对让黎智英保释。

律政司:

香港国安法没有“无罪假定”

律政司此前指,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释决定属《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因此在有关条例下,终院对于决定有司法管辖权。根据第42条,所有涉国安法的案件会公正及及时处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得予以保释。

律政司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告被起诉后有保释权利;然而,香港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反而当局用了“不准保释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然后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才得准予保释。故此法庭考虑香港国安法保释条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 而且条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纳保释条件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会潜逃,以这意思理解《香港国安法》,才吻合法例成立原意。

律政司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国安法,在考虑是否批准保释时,应给予“国家安全”问题更多考虑,国安法第42条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律政司认为,此定义有别于一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有关保释决定的考虑。

律政司又指,法庭处理触犯谋杀罪等可判处终身监禁的重罪时,鲜有批准保释。触犯香港国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终身监禁,法庭须考虑一致性。

律政司重申,在香港国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释条件,不应作为考虑是否准予保释的因素。

编辑 范锦桦

(作者:香港商报记者 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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