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保释条件非无漏洞 若黎智英真潜逃怎么办?
香港商报
2020-12-30 11:02

制图:杨亮

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梁振英昨日指出,黎智英获法官准予保释,长期在黎智英门口搵食的人说10个保释条件苛刻,黎智英“插翼难飞”。梁振英指,这10个保释条件不足以阻止黎智英潜逃。

批准黎智英保释法官李运腾颁布书面理由解释,目前控方依赖黎智英2场节目的言论,称他曾提出“请求”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但法庭认为内容上较似意见和批评而已,认为辩方案情有可争辩之处。

梁振英昨日在社交媒体发文指出,法官应否批准一名被告保释,没有深奥的法律问题,不需要长篇大论的判词,只需要考虑被告会否潜逃;会否在保释期间和其他嫌疑人串供、干扰证人和再犯等的动机和可能性。梁振英最后明确表示,如果黎智英潜逃成功,要向法官问责。

图:中新社

梁振英指出,黎智英获法官准予保释,长期在黎智英门口搵食的人说10个保释条件苛刻,黎智英“插翼难飞”。梁振英指,这10个保释条件不足以阻止黎智英潜逃(括号内为梁振英的评语)。

1.港币1000万元现金(对黎智英来说这不是钱,律师费已经不只此数)。

2.港币30万元人事担保(黎智英马仔甚多,30万元是收黎智英历年捐款的九牛一毛)。

3.不得直接或间接做出任何可能被视为“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行为(这条件与潜逃不潜逃无关”。

4.不得与任何外国官员接触(这条件与潜逃不潜逃无关)。

5.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访问(这条件与潜逃不潜逃无关)。

6.不得发表任何文章(这条件与潜逃不潜逃无关)。

7.不得离港、交出所有旅游证件(过去已有不少例子说明交出旅游证件的被告人在保释后照样潜逃成功)。

8.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社交媒体(这条件与潜逃不潜逃无关)。

9.全日 24 小时不离开其住所,除非到警署报到或上庭应讯(谁负责监控黎智英的行动?警察有没有权责确保黎智英留在家中?有没有权责搜查进出黎宅的人士和对象?)

10.每周到警署报到3次(每两次报到之间有两天多的时间,逃离香港需要两三天吗?从黎宅到公海两三个小时就够了)。

梁振英最后明确表示,如果黎智英潜逃成功,不要赖警察,我们要向法官问责。黎智英不是一般被控暴动的失业青年,他是大脑、金主、喉舌、党鞭和美西国家的代理人。法官在保释一事上出错,不是法律造诣不深,而是对黎智英一案的本质和黎智英本人的背景没有认识。

黎智英保释上诉案周四开庭 

由马道立张举能李义处理

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保释一事提出终审上诉,终审法院订于周四(31日)处理上诉许可申请。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由马道立首席法官、李义常任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处理,估计聆讯为一小时。此举亦表明上述三位终院法官已获特首委任为国安法指定法官。

黎智英获准保释,令社会各界哗然,认为匪夷所思,要求香港国安委或驻港国安公署出手。律政司亦于上周四(24日)正式入禀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进行紧急聆讯,同时申请临时命令要求在等候处理上诉许可期间,重新羁押黎智英。

法官竟辩称案情有争议

批准黎智英保释法官李运腾昨日颁布书面理由解释,目前控方依赖黎智英2场节目的言论,称他曾提出“请求”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但法庭认为内容上较似意见和批评而已,认为辩方案情有可争辩之处。

辞任壹传媒董事会主席兼执董 

市民忧走佬

壹传媒29日宣布,即日起黎智英辞任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以便有更多时间处理其个人事务,现任非执行董事叶一坚接任主席。黎智英声称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辞任有关的其他事宜须股东垂注。不少市民质疑,黎智英辞任壹传媒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走佬的可能大增,呼吁相关部门要严防黎智英潜逃。

“二代美国队长”涉违国安法保释被拒 

法官:曾6次被捕难信不重犯

有“二代美国队长”之称的马俊文,于今年8月至11月期间,多次于街头及媒体访问时公开宣扬有关分裂国家的口号,被控以一项香港国安法下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他早前向高院申请保释被拒,李运腾法官29 日颁下书面理由,认为根据申请人过往的行为,难以相信他会遵守承诺,在担保期间不再重犯。

马俊文由资深大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代表。夏博义此前为马俊文申请担保时,指申请人重犯机会低,亦愿意遵守严苛的保释条件,如高额保释金、宵禁及离港限制。他又引用《国安法》第 20 及 21 条,指《国安法》解释须符合《基本法》,而申请人仅是和平主张分裂,故不太可能被定罪。即使被定罪,刑罚仅是短期监禁及社会服务令,审讯亦未必能在 2021 年下半年开始,有机会还柙时间长于判刑。

李运腾法官指,马俊文在 11 月 22 日前已被捕 6 次,控罪包括非法集会、煽惑非法集会等,并在 5 次获释后,立即重复相同或类似行为,言论亦变得更加激进。李运腾续指,法院很难接受申请人会遵守承诺,故拒绝其保释申请。

李官亦认为夏博义错误解读《国安法》第20及21条,法庭不认同申请人定罪的可能性低。另外,李官亦指,在现阶段即使他尽力最大努力,亦不相信申请人的刑期会如大状所言,会短至3个月。

来论|留任外籍法官不利于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主权是国家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即人民、土地、政府与主权,前三个要件虽然缺一不可,第四个要件要是缺失的话,便要把国家沦为外国的殖民地!因此国家要有主权方能有完整的权利去管治其土地、人民与成立其政府。然则主权是什么?是国家拥有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力,政府代表国家所订立的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律,不但土地、人民要受宪法管治,政府也一样要受宪法管治。

国安事务由中央统筹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以来,在《基本法》条文下,实行“一国两制”,原有港英时代的制度保留五十年不变,但给予保留,不等于原有的港制享有“主权”的地位,而是由国家宪法第31条赋予的权力,并由《基本法》加以规定所有细则,并明写着 “五十年不变”,其间若出现特区政府无法管治的局面,国家可以随时由中央政府直接收回管制权。由此可见, “一国两制”已明确制定香港特区只有治权,没有主权。即使是治权也不包括属于国家行为事物的权力,例如第19条所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特区司法机关无管辖权,除非由特区向中央人民政府取得证明书。

由第19 条可看到任何有威胁国家安全的事务,尤其外国干预香港内政,分裂国家主权的动乱,或其他有组织的颠覆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行动等,特区政府只能在中央特别予个别事件授权下,才有权管辖,否则便会由中央直接介入管辖。正如2020 年6月30 日由中央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列为《基本法》附件三成为特区法令的一部分,当然特区的司法机关也在中央政府授权下,必须忠诚执行这部“国安法令”。

黎智英获保释引发社会质疑

可是在审讯黎智英一案,却出现即使是代表中央的国安机构指定主审法官审理黎案,却出现前后不同判决的情况,前面承审法庭拒绝黎保释候审,后面承审法庭却准予保释。这一判决,不但让众多市民哗然,也立即迫使律政司提出上诉。像警察捉人法官放人,而且是判为无罪放人,或准予保释后弃保逃亡国外寻求庇护的案例愈来愈多,因此各界纷纷要求司法改革,黎一案弃保逃亡的可能性极高,而且又是美国频密联系的反中乱港头目,只要美国派出挂有“领事车牌”的车伺机到其寓所接载去美总领馆,外交领事馆与其车辆都是享有其国家流动主权的财物,驻在地政府无权上车抓人或进领事馆抓人。中美外交一旦因黎的逃亡而引爆新一轮的紧张交涉,对港不利,显而易见,但判予保释的法官视而不见。像这种有违国家利益的特区司法问题,触发港人高调要求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真正的问题出在主权恢复后,外籍法官仍留任不变,而且是留在最高的法官层次,高院与终院也在他们把持中,由于他们在高位把关,其他低位的港人法官也都在他们高调监视下,听由他们的指示办事。这种殖民地的遗害并非香港的特例,早在全世界殖民地脱离英国独立后,无一不果断终止外籍法官留任,靠近香港的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独立的首要工作,便是终止英国等外籍法官,因为他们早预见到英籍等外籍法官效忠的是他们的国家,不是新加坡或马来西亚。

根据《基本法》第81 条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发生变化外,予以保留。”但这条文虽写明保留“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但保留体制不等于也要保留原有的外籍法官不变,因为体制是一回事,人事又是另一回事,主权恢复后,为什么司法人员留住不变,就主权的定义来论,收回主权,不收回司法权,尤其是司法的人事权却留在英国等普通法的外籍法官手中。这一来,原以为留在原有“体制”可以体现“一国两制”,想不到的是留任外籍法官却因此耽误了国家主权,二十三年实践“一国两制”所体验的教训,是给外籍法官任意用司法去架空国家主权。如果要依循现有《基本法》,将外籍法官终止聘用,不会有困难。何况《基本法》第104 条说明的宣誓条文,已说明所有官员要宣誓拥护《基本法》与效忠特区,外籍法官来自英国等外国,他们已宣誓在前要效忠他们的国家,单是这一点便与第104 条的要求有冲突。由这条去终止他们的职务,合情、合理、合法。(作者:郑赤琰 原文标题:留任外籍法官是恢复行驶主权的漏洞)

编辑 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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