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深法宣 通讯员 莫云红
2020-12-25 17:27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田头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杨女士咨询:杨女士于2020年8月21日,难产剖腹产生下一孩后在家休产假,11月16日突然收到公司人事的微信消息,要求她12月20日回公司上班,如果不能按时上班,将停止为她缴纳社保。杨女士向法律顾问咨询,自己有多少天产假,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产假属于国家的法定假,是国家赋予男女双方的权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享受至少98天的产假待遇。另外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由于杨女士长年居住在深圳,深圳已是杨女士的经常居住地,杨女士除了享受基本的产假98天和广东省奖励假80天,其在生产时难产,还可以增加30天产假,因此,杨女士一共可享受208天产假。

公司在产假期间要求杨女士回公司上班,违反了《劳动法》,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女职工在孕期期间除了享受产假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以下权利:(1)公司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3)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但在享受产假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遵守《劳动法》等法律规定,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用人单位就有权对其进行辞退,且不需要进行赔偿。

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不仅是保护女职工权益,更是尊重女性的体现。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一直十分重视,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落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莫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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