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3名劳动者的作坊式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监督所
2020-12-18 10:12

近日,嘉兴市卫生执法人员前往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3名劳动者组成了一家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其中1名劳动者负责喷漆岗位作业。

检查发现,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存在喷涂岗位,在企业危化品存储间内查见写有“天女油漆”、“稀释剂”字样的物品,但是现场未能出示“天女油漆”、“稀释剂”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未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

经调查核实,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主要生产不锈钢制品,生产工艺为钣金和喷漆,喷漆由“天女油漆”和“稀释剂”混合组成。根据以上2种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喷漆内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甲缩醛、正丁醇、乙酸丁酯等化学物质。

黄某某作为厂区负责人,喷漆岗位作业也由他负责,且作业时间均在晚上,与钣金作业分开,年产量较少。

虽说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只有3名劳动者,且喷漆岗位作业时间较短,产量较少,但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嘉兴市秀洲区某某不锈钢制品厂未按照规定对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甲缩醛、正丁醇、乙酸丁酯、乙酸乙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亦未按照规定组织喷漆岗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以上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虽是3人的作坊式企业,其职业病危害亦不可忽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应当给予严肃处理,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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