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集结和袭警 乱港分子陈浩天被裁定两罪不成立……
香港商报
2020-12-12 17:26

已被取缔的“港独”组织“香港民族党”前召集人陈浩天,涉于去年7月参与“光复上水”非法集会游行,期间拍打一名警长的头盔,被控参与非法集结和袭警两罪,此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证成立。

案件今(12日)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王诗丽裁定称,未能证明犯案者就是陈浩天,故裁定他两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裁判官称,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点是犯案人是否被告。控方提出的证据包括,警方在案发后逾一个月拘捕被告时,在他身上检取的八达通曾在案发日被使用,于5时4分在大围入闸,5时32分在上水出闸,而被告家住沙田、案发地点在上水;警方在被告家中检取的衣服与犯案人衣饰相似;被告与犯案人同样在右边耳珠上相约位置有一深色点。

然而,八达通出闸时间与案发时间贴近,要在短时间内从地铁站到案发现场,似乎时间十分紧逼,亦没有证据显示当日使用八达通卡的就是被告。另外,犯案人的衣饰没有特别特征,款式也十分普通,虽不能排除是同一件,也有可能只是相似款式。

再者,控方提供的案发现场片段时间短、犯案人的面形、鼻子、嘴巴和下颚被口罩遮蔽,法庭无法单凭相中人外露的眉毛和眼睛辨认容貌,并将之与被告作比对。本案亦没有证人足够熟悉被告,或拥有面部辨识的合适资格,以致可以辨认出片段里的犯案人就是被告,亦没有证人可就被告身高、体重、外形、动态、步姿等作供。

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大前提下,判被告两罪不成立。

被告陈浩天(29岁)被控于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运路及智昌路交界,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非法集结,以及袭击警署警长陈国深。

开庭前有市民在法院外请愿,要求重判陈浩天,指他反中乱港,罪大滔天,促法院重判以彰显公义。

编辑 范锦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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