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奖励暂行规定实施 珠海市级部门可批记三等功
观海融媒 苏振华
2020-12-03 19:29

12月3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援引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知,公布《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全国各级应急管理与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突出集体及个人均可依规定享受奖励;珠海市级部门层面可批记三等功。

据了解,《规定》由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订,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现已开始施行。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相关标准确定奖励等级,成绩突出,给予嘉奖;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记三等功;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记二等功;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记一等功;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授予称号。

在奖励权限上,国家相关部委批记权限最高,可授予集体和个人称号、批记一等功。各应急管理、救援部门层级不同,批记等级不同。依上述规定,珠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权限为市级相关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区级以下应急管理系统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权限为珠海市消防救援系统分队、班记三等功,中队(站)级单位嘉奖;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三等功等等。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乡镇应急岗位的集体和个人,也可按照规定,报区级党委、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嘉奖。

规定中还明确,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金、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单独实施的奖励,参照军队政策规定发放奖金、享受有关待遇。奖励经费按隶属关系和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预算予以保障。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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