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管不顾离开现场,导致商业保险不能理赔,还处心积虑篡改病历,希望通过假证据获得理赔。记者12月2日获悉,该名作假者“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输掉了官司,还因为妨害司法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罚款3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在法院参与诉讼活动,都要秉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倘若做伪证妨害司法行为,当心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状告保险公司理赔
据介绍,事发当日,小高驾驶登记在其父亲高某名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和行人罗某受伤。小高在事故发生后随即离开了现场。经交警认定,小高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认定小高系在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据此拒绝对被保险人高某赔偿保险金。
高某称,儿子是因身体不适才离开事故现场前去就医,并提交就诊病历作为证据,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险及交强险赔款共17万余元,其中包括高某为罗某垫付的医疗费13万余元,车辆受损修复费用3万余元。
篡改病历做伪证被罚款
越秀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高病历上的就诊时间存在明显篡改痕迹,根据该疑点,遂依法向医院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法院查实小高并无该时间段内的就医记录,这份证据是伪造的。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高某支付保险赔款10000元。驳回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越秀区法院对高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之后,高某接受处罚并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院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留在事故现场及时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和检验是驾驶员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对交通事故相对方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尽责任。驾驶员离开现场的行为直接产生逃避交警对其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适合驾驶车辆的后果,导致事故的性质及原因无法查清,将加大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和范围。
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以黑体加粗的方式将相关免赔事由向投保人进行告知,且高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赔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小高在无法定事由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符合商业险保险条款关于免赔的约定。所以,高某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为规避商业保险的免赔事由,故意篡改病例,编造其儿子小高是因身体不适离开事故现场前去就医的谎言,属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对高某做出了予以3万元罚款的决定。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诉讼活动都要诚实守信
经办法官指出,诚实信用既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是辨别是非、公正裁判之地,当事人在诉讼中务必要敬畏法律、诚实守信,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还可能导致“罪加一等”的后果。所以,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诉讼活动,都要秉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做事。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编辑 刘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