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广州购入带有知名品牌标识的酒品到珠海销售,被发现是假酒后受罚30000元。日前,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开该宗案件并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不参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据悉,去年5月,吴某在广州购进了带有“贵州茅台酒”标识的白酒39瓶,每瓶价格约900元,共计支付35100元。当月,吴某以每瓶2250元、1800元的价格向珠海的两家商行销售了上述的白酒共17瓶。当他打算把另外22瓶卖给另一家商行经营者时,被发现是假酒,随后吴某被送往派出所。经查,吴某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购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授权证书。他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至案发时止,吴某违法经营额为85950元。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原标题《罚!珠海一男子销售多瓶假茅台酒被罚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