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不少职场人难免和"老东家"产生纠纷。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让职场打工人一度很困扰的问题。11 月 20 日上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走进观湖街道办事处观城社区工作站,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社区居民现场解惑。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龙华法院特约监督员、社区居民等 30 余人到场旁听。
▲龙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据悉,2014 年 8 月 1 日,小李入职深圳观澜一家工艺厂工作,担任工程部员工。2018 年 10 月 24 日,小李和工艺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薪资为 8000 元 + 提成,28 天制,每月休 2 天,每天上班 8 小时,无加班费,加班利益体现在工作内容的提成中。
今年 5 月 29 日,小李向工艺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工艺厂未支付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工艺厂支付工资、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住房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 13.8 万余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工艺厂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 9.8 万余元。
工艺厂对仲裁结果不服,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工艺厂向小李分期支付款项共计 9 万元,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居民现场旁听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说法
离职者往往会遇到工资提成理不清、合理年假未休无补偿、公司拖欠工资等问题,如何才能顺利离职呢?龙华法院法官张晓光结合该案解析法理。
1、劳动合同理清再签,先明确工资标准和提成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约定工资标准,涉及提成工资的应明确约定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构成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李的工资结构为综合工资及提成工资,工艺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龙华法院对小李的主张予以采信,以此计算小李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该案中,小李未举证证明其在入职时已连续参加工作,因此计算其工作年限应从入职工艺厂时开始计算。小李于 2014 年 8 月 1 日入职,自 2015 年 8 月 1 日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2018 年度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为 5 天,工艺厂未能举证证明其安排小李 2018 年度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3、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中工艺厂未支付小李二月份的工资,小李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工艺厂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小李的入职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 日,离职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9 日,则工艺厂应支付小李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