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为深圳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保驾护航丨理论周刊

李佳桧 肖凯茜
10-20 08:46
收录于专题:理论周刊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摘要

2025年8月2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联袂举办全国体育仲裁员培训。立足于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这一历史节点,以及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下称“十五运”)即将在粤港澳大湾区拉开帷幕,此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中关于体育仲裁任务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推动体育法治领域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

同时,此次合作亦是对深圳城市发展战略的精准回应。2025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建设国际著名体育城市”列为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确定的开展促进体育消费和赛事经济试点工作入围城市之一,深圳正致力于通过承办十五运等重大国内外赛事,实现体育促进与城市发展的深度融合。诚然,一座国际化体育名城的构建,不仅依赖于具备一流场馆设施与赛事品牌,更需以高效、专业且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法治化“软环境”提供支撑,体育仲裁体系则可成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的制度基石。

成熟的体育仲裁体系是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体育早已超越单纯竞技范畴,演化为结构复杂的庞大产业链条,其中潜在的法律纠纷多样且频发,而体育仲裁正是作用于此的“安全阀”。换言之,作为一种聚焦于特定领域的专门化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在保障运动员的职业权益、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平、规范体育产业的商业秩序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对于维系现代体育产业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转具有不言而喻的价值。

一个成熟的体育仲裁体系,是体育产业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仅是权利救济的有效工具,更是构建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体育营商环境,吸引全球体育资源汇聚的关键法律保障。从法律性质上看,其为基于当事人合意的非诉讼路径,由竞技体育活动的参与者通过订立仲裁协议,将特定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将目光转向具体的实践层面,体育仲裁的制度践行呈现出以下几大特性:

独立公正:首先,独立性是体育仲裁的根本原则。为了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仲裁机构必须在组织和运行上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体育组织或个人。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历史性改革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其通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来管理其行政与财务,从而实现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的运营分离,以此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与独立。同时,独立性原则因其普适与实践价值,亦成为各国在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时的核心考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并成为我国制定体育仲裁制度的根本依据和开展体育仲裁实践的根本遵循,此即为对其独立公正属性的着重强调。

意思自治:其次,自治性是体育仲裁的程序基础。溯其本源,体育仲裁为民间仲裁形式之一,以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形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并由此获得授意取得仲裁权。因此,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体育仲裁的全过程,有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进体育纠纷的高效合理解决。

高度专业:再者,专业性是体育仲裁的制度保障。这一特性首先体现于其严格依托的程序规则。以国际体育仲裁为例,其执行程序不仅要符合CAS框架要求,还需因地制宜遵循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实现在不同情景下的妥当适用。同时,体育领域的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行业规范与技术细节,如兴奋剂违规、球员转会、赛事规则解释等。因此,体育仲裁的程序规则通常是“量身定制”而成,以应对体育领域纠纷的专业需求。更重要的是,体育仲裁对于仲裁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极高要求,其仲裁员往往是从具备资深体育法和仲裁专业知识的专家中遴选,需要对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各国法律和国际通行规定具有必要的了解,以此确保仲裁程序能够精准地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则,从而作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恰当裁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笑世对此作出说明,他表示,从仲裁员选拔到庭审抗辩,体育仲裁的专业特征都极为明显。目前,我国体育仲裁正处在关键的积累阶段,对于专业仲裁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据悉,现已在册的102名仲裁员中,超过三分之二为法律界人士,近三分之一为体育领域专家,这种“法律+体育”的复合型人才结构,有助于确保仲裁庭能够准确把握体育纠纷的法律本质与行业特性,进而作出更为专业公平的裁决。

高效便捷:最后,高效性是体育仲裁的核心优势。鉴于体育赛事的赛场安排和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都具有极强的时间敏感性,体育仲裁程序通常比法院诉讼更为灵活、快捷,能够迅速定分止争,避免因漫长的诉讼周期而错失合适赛季或商业机会。具体而言,CAS的案件审理时间一般在6至10个月左右,并且在奥运会、世界杯等重大赛会期间还会设立临时仲裁庭,实现24小时内快速作出裁决。这种快捷、灵活的程序设置,可极大降低运动员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为争议提供迅速且确定的解决方案。

中国体育仲裁的法律框架与制度基础

回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索之路,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便已于第三十三条作出规定,即“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不断完善顶层设计,为体育仲裁的有序发展构建了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框架。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体育法》正式实施,这一破局性节点成为我国体育仲裁领域的立法里程碑。着眼于其具体制度设计,该法首次设立“体育仲裁”专章,赋予了体育仲裁处理特定体育纠纷的法定权力,解决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该章明确了体育仲裁的范围与“一裁终局”的效力,使其正式成为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平行的独立仲裁制度。以此为标志,中国体育仲裁发展进程驶入快车道。此后,在《体育法》的宏观框架之下,《体育仲裁规则》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为制度运行提供了详尽的程序指南。而在机构监管层面,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正式成立并运行,成为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至此,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机构”制度体系全面建成,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正式迈入有法可依、规范运行的法治化轨道。

构建体育仲裁国际化的深圳模式

(一)立足于深圳的“央地合作”

将目光转向深圳对于体育仲裁的探索发展以及先行示范之路。2025年6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公布,明确“支持深圳仲裁机构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研究体育纠纷化解、仲裁国际合作等工作”。这制度安排并非无本之木,而是基于深圳无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即其拥有国内领先的国际仲裁实践基础,可为处理高度国际化的体育纠纷提供必要且恰当的专业支撑;其享有居于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区位优势,便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和他国特定规范进行制度衔接;其具有明确的政策授权与城市需求,可形成“自下而上”的强大内生动力,以此在区域内有效驱动体育仲裁的改革与发展。概言之,深圳在制度创新能力、城市区位优势与城市发展需求三方面的精准契合,助力其与国家有关主体在体育仲裁领域开展兼具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战略合作,进而为我国体育仲裁的国际化发展探索经验。

(二)深圳打造国际体育仲裁高地的未来展望

此次战略合作将推动内地与香港、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双重联动,并可充分发挥国际体育仲裁“跨境管辖案件、跨境适用法律、跨境执行裁决、跨境共享资源”的“四跨”功能。未来,“深圳模式”将持续深化探索,为打造国际体育仲裁高地注入湾区动能:其一,以十五运为契机,深圳可率先探索建立服务于大湾区大型赛事的、与港澳地区有效衔接的体育争议快速解决机制,实现大湾区规则在体育仲裁层面的协同衔接;其二,基于开放且成熟的国际化体育仲裁制度,并特别关注到蓬勃发展的亚洲体育市场和日益流行的新兴体育项目,深圳有望吸引更多国际体育联合会、赛事组织方将其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在深圳进行仲裁,以此成为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优选地;其三,深圳可以通过联合培养等创新机制,系统性打造既精通国际体育规则,又娴熟运用国际仲裁程序的顶尖仲裁员队伍,为处理日益复杂的体育纠纷提供关键的智力支持。

深圳在体育仲裁领域的新探索,是其立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又一生动实践。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开展战略合作,探索“央地联动、优势互补”改革路径,共同为构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探索“中国方案”。从高效承接国家改革任务,到城市发展规划的精准落子,再到专业机构间的协同创新,深圳正致力于以法治创新护航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并将继续在我国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征程中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

编辑 李斌 审读 刘彦 二审 王雯 三审 詹婉容

(作者:李佳桧 肖凯茜)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