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成员权,是一项关键却又容易被忽视的权利。什么是“业主成员权”?即作为业主,自动成为业主团体的一员,享有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利。然而,很多业主都不清楚,当遇上小区纠纷时,用好“业主成员权”能解决很多问题。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焦勇刚律师以案说法,从法律视角为您唤醒“沉睡中的成员权”。
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事项,之前投了反对票的业主,可以不被分摊费用吗?
律师:业主大会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业主亦须遵守
参考案例:长沙市芙蓉区某小区业主大会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了筹集资金用于外墙改造的决议。业主李某某对此持有异议,并拒绝缴纳其应分摊的费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决议程序合法,李某某作为业主应当履行。案件案号【(2024)湘01民终15269号】。
案例启示:焦勇刚律师表示,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是小区自治的体现。即使个人投了反对票,只要决议程序和内容合法,就必须遵守。这正是现代社区“民主集中”的体现。
小区车位紧张,已有地下车位的业主,其第二辆车停地面时,可以被按更高标准收费吗?
律师:业主自治彰显公平,价格杠杆可调节稀缺资源
参考案例:上海某车位紧张的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对拥有地下产权车位的业主,其第二辆车停放地面公共车位时按更高标准收费。业主丁某认为这侵犯了其平等使用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车位这一稀缺资源面前,业主大会通过价格杠杆进行合理调节,既保障了多数业主的基本停车需求,又抑制了过度占用,是业主自治中寻求公平的体现,内容合法有效。 案件案号【(2018)沪01民终9513号】。
案例启示:焦勇刚律师表示,当个人利益与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寻求一种平衡。通过业主大会民主决策,制定出兼顾各方、着眼整体的管理规则,是化解“停车难”等社区治理难题的有效途径。
业主侵占小区公共面积,如何用法律使其停止侵害?
律师:业委会是“护卫队”,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业主明某扩建花园侵占了小区公共面积,业委会对其提起诉讼。明某抗辩称业委会起诉程序违法。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小区管理规约的授权,业委会有权对侵占通道、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案件案号【(2025)渝01民终2267号】。
案例启示:焦勇刚律师表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护卫队”。它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监督其履约,更有权对内制止业主的侵权行为,对外向侵权的开发商等第三方主张权利。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