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快递小哥遇欠薪,深圳法援“出手”讨回

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09-17 15:50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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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送一单才挣一单,我从早忙到黑,凭什么不给我工资?”刚满22岁的“00后”王某独自来深圳打工,让他没想到的是,刚开始工作就遇到欠薪,但幸运的是,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最终通过调解圆满化解这起欠薪纠纷。

辛苦送件却遭欠薪,小哥维权陷困境

2024年7月,来自湖南的王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深圳某快递公司,成为一名快递员。当时,快递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仅用一份“合作协议”作为替代,王某每天需从早上8点工作至深夜。9月底,因快递公司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及未足额支付工资等问题,王某提出离职,快递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资。

无奈之下,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等法定劳动报酬。“那是我熬夜爬楼、冒雨派件、一次次被客户催促才换来的钱,他们怎么能说不付就不付?”王某难掩委屈。

法援律师专业帮扶,手把手指导暖人心

2024年11月,在维权中四处碰壁的王某向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求助。研判王某案情后,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金喜洋律师承办此案。

金喜洋律师立即对王某案情进行梳理,发现王某证据极为薄弱,仅能提供零星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工资条,证明力明显不足。王某作为刚步入社会工作的青年,甚至误以为“快递行业不受劳动法保护”。金喜洋律师在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支持的同时,也一直安抚王某情绪。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证据收集难的特点,金喜洋律师提醒王某需补充三类关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工资条和工作系统截图等证据资料,以证明王某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等事实。鉴于王某未持有“合作协议”,为强化法律依据,金喜洋律师协助其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增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为后续维权增加关键筹码。

法援律师据理力争,捍卫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调解现场,快递公司态度强硬表示,自己与王某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面对公司的辩解“他用你们的系统、穿你们的工服还遵守你们的规章制度,这不是劳动关系是什么?”金喜洋律师回应道。

仲裁调解阶段,金喜洋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协同仲裁员搭建沟通平台,历经三轮磋商:

第一轮,快递公司以“合作协议”为由坚决否认劳动关系,调解陷入僵局;

第二轮,金喜洋律师精准援引《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结合补充证据有力论证劳动关系实质特征,指出所谓“合作协议”仅为形式,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快递公司的立场开始松动。

第三轮,金喜洋律师进一步聚焦法律风险,为公司详尽分析败诉可能面临的各项法定赔偿,包括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并测算快递公司应承担的法定赔偿金额将远高于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律事实与风险预警的双重作用下,快递公司放弃侥幸心理,同意与王某达成和解。2024年12月,王某成功拿回自己的工资。

今年以来,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持续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护航行动,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聚焦劳动者切身权益问题,开展各类讲座、线下咨询等普法活动,不断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和维权意识。

王某的案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重要范本与制度性启示,有力地向社会传递法律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力支撑。“合作协议”并不能成为企业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劳动关系就成立,劳动者的权益就必须受到保护!

(受访方供图)

编辑 秦天 审读 杨渝嘉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潘未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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