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未制止女友自杀被判赔35万元事件引发关注。
2021年7月,辽宁一女子凌晨跳河自杀,男友怕担责未进行报警,且在回到家中后,因害怕受到牵连又折返河边,将女友皮包踢入河中。因踢包行为,男子被行拘15日。女子落水后一直下落不明,2023年8月,女子母亲在申请宣告女儿死亡后,向该男子索赔51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2023年度赔偿标准重新核算基数,判决该男子担责30%,赔偿35万元。
该男子不服提起上诉,称女友跳河的瞬间他无法及时反应,导致无法有效阻止,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激进救人可能也会导致自己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时,该男子作为该女子的恋人,在明知其有自杀倾向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且在女友被河水冲走后也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搜救,男子对女友的死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该事件,本期《读特普法》邀请了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李胜春律师解读。
该情况下,何为积极有效措施施救?
李胜春律师表示,积极有效措施包括:立即报警或求助专业救援、尝试抛掷救生设备、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实施救助、协助定位落水位置等。若水流过急且无救援工具,根据民法典第182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及时报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本案中,该男子完全未采取任何措施,未报警、未呼救,事后还踢包毁灭证据,故无法免责。
哪些关系必须积极施救才可免于民事责任?
李胜春律师分析指出,法定救助义务存在于特定关系,未履行即构成不作为侵权。特定关系包含三种类型,一是家庭成员,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配偶间;二是双方间有合同约定,如安保、旅游、医疗等合同中明确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先行行为引发的救助义务,即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后需救助。
恋爱关系虽非法定救助义务范畴,但基于紧密关系、共同活动及风险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和本案一样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何为合理注意义务?该男子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李胜春律师表示,合理注意义务指在特定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应尽到的谨慎、预见和避免危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担责。
该男子作为共同在场的恋人,明知女友情绪激动且身处河边的危险环境,却未采取劝阻、呼救或阻拦等基本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赔偿金额及比例如何确定?
李胜春律师表示,赔偿金额=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 + 精神抚慰金等。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比例,本案为30%。比例固定于责任划分,与索赔金额无关。
最后,李胜春律师提醒,遇到类似事件应立即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现场视频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逃避责任。对情绪不稳定者应避免将其置于如河边、高楼等危险环境,否则可能担责。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徐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