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血友病小孩过马路突然转身被撞,家属索赔47万元的案件开庭,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该案件再次引发热议。事件起因是2023年8月,广东中山薛女士骑电动车(时速28km/h,超非机动车限速15km/h)下班时,遇一对母子横穿马路。薛女士减速让行后,小孩突然180度转身,挣脱母亲的手,冲向电动车头部,随后双方摔倒。事故发生后,小孩被确诊为左枕骨骨折等颅脑外伤及遗传性血友病,薛女士垫付了3.5万元医疗费。术后,交警认定薛女士因超速负主责,小孩家属向薛女士索赔47万元,其中包含血友病日常治疗费(已部分医保报销),但司法鉴定明确小孩的血友病与车祸无直接因果关系,仅外伤(如骨折)与事故相关。读特记者就本案争议问题采访了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的张金成律师。
事故发生监控视频。
监护人监护义务和驾驶员注意义务如何平衡?
张金成律师分析表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看管照顾义务。而驾驶员则要按照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对于行人,尤其小孩、老人要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那么二者如何平衡呢?驾驶人驾驶的非机动车,属于高速的,是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驾驶人要高度注意。作为监护人则要承担好看护管理责任。相对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来说,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应该是比较宽松一点的。
不少网友质疑孩子母亲存在“碰瓷”可能,法律如何界定“碰瓷”?
网友评论截图。
张金成律师指出,“碰瓷”在法律上被称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故意”指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放任或者希望一种结果的发生。是否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要从主观上判断,如果行为人能够预测到他的行为会造成交通事故,那就可能属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若因疏忽或过失的话,则不属于。综合该案件来说,小孩根本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判断能力,只是一时的应激反应,忽然折身。而该小孩的母亲可能只是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因此,张金成律师认为这个小孩及母亲不属于“碰瓷”行为。
小孩家属索赔47万包含血友病日常治疗费(已部分医保报销),索赔合理吗?
张金成律师表示,我国民法理论有一个损失填平原则:侵权责任人应当对他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或者自身故意扩大的损失,侵权责任人不应当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明确该小孩的血友病与车祸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小孩的家长索赔47万元,要求承担血友病的治疗费用,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
本期说法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张金成律师
编辑 孔盼成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