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算员工吗?互联网平台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 律师大V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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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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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共同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用工模式日益普及,但由此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也层出不穷。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已成为当前劳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期《律师大V说》,邀请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清华律师、郭学瑾律师,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到实务操作,系统解析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传统标准主要关注三大核心要素:

首先是人格从属性。该要素主要考察平台对劳动者的指挥、管理与监督程度,具体体现为劳动者对工作时段、工作场所的决定权,以及能否自由拒绝接单或选择工作方式。

第二是经济从属性。该要素则聚焦双方的经济依存关系,涉及报酬支付方式(固定工资抑或按单结算)、生产资料(如交通工具)的提供方,以及经营风险(如订单波动、成本负担)的最终承担者。

最后是组织从属性指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生产组织体系,例如是否需要穿着平台制服、使用平台标识,以及客户是否主要通过平台而非个人选择其服务。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在司法实践中,平台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还需纳入几项变量。其一,算法管理的深度,平台通过强制派单、惩戒规则和评分体系对劳动者施加的控制力强弱。其二,收入依赖度,劳动者所得中由平台直接支付的比例越高,越可能构成经济从属性。其三,工作持续性,劳动者是否以该平台为主要或唯一收入来源,以及日均、周均服务时长,均影响其职业专属性的判断。这些因素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流程图大致展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为上述认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了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主体资格适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且提供的劳动属于业务组成部分三项条件。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提出“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对平台用工进行分类规范。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则针对外卖行业,制定了专门的权益保障要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

十、适应灵活就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权益保障水平

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依法保障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外卖送餐员的工作任务来源于平台,通过平台获得收入,平台应通过多种方式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平台要加强对第三方合作单位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情况的监督。平台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举措,不断提升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水平。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个典型案例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主张与某商务服务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公司则辩称双方签署的是承揽合作协议,何某具有业务自主权,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商务服务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后者再将业务发包给商事主体。何某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并与被告公司及某网络科技公司分别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

尽管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日常工作中,何某接受被告公司的排班、考勤等管理,需按时上线接单,穿着统一工作服,且因不上线、不接单会承担罚款。何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由被告公司通过某平台发放。此外,被告公司还为何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尽管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但实际上何某在被告公司的管理下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具有人格与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参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

互联网平台用工虽然与传统劳动用工,在管理方式和生产资料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需要在传统法律框架与新型就业形态之间寻求平衡。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完全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我国正在构建更加精细化的劳动法律体系。

未来,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则将进一步完善,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又为平台经济发展留出合理空间。无论是平台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共同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周清华律师、郭学瑾律师

(原标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算员工吗?互联网平台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综合 陈丽玲

编辑 刘兰若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万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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