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何某入职五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期限为2023年8月8日至2024年7月15日的《劳动合同》,担任销售部长一职,约定月工资为9200元,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原件,由公司保管,何某没有劳动合同。2024年1月13日,公司对何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向何某发出《调动通知》,载明何某的工作岗位调至企业策划部,原工作待遇、工作性质不变。何某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公司以其经多次通知、教育后仍拒不到新岗位报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
何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及诉讼,除了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拖欠工资、拖欠生育保险待的请求之外,还特别请求两项:一是五金公司应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原件;二是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其本人的,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未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请问何某的两项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律师点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的确会产生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已经支付了正常工资,故何某主张的是双倍工资的差额,也就是再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但公司事实上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没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劳动者,这个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公司没有将劳动合同原件交付给劳动者,不等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且该行为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即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公司,责令公司交付劳动合同原件给何某,而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故何某关于五金公司应向其交付劳动合同原件的请求,无论是在劳动仲裁阶段还是诉讼阶段,均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这是其一;
其二,如前所述,公司与何某事实上签订了劳动合同,只是签订了一份原件,也没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何某,这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两回事,何某关于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之请求也得不到法律支持;
另外,实践中,劳动者还往往主张,因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故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该观点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见,法律对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之情形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原件给劳动的,不属于上述合同无效情形之列,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律师建议】
这里从用人单位合规角度来提几点建议:
1.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基本的意识;
2.在涉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仍然要与劳动者及时补签劳动合同,尽量将赔偿责任降到最小;
3.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制度,通过技术手段提醒人事部门负责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到期、是否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否一致等作出预警,避免错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机;
4.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交付给劳动者时,需留痕,也就是要留下劳动者签收的凭证,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编辑 薛锦瑜 审读 伊诺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袁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