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火锅底油 火锅店经营者获刑并罚十倍赔偿金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谢纯怡
03-15 16:27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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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口水油”生产“红油”并销售给顾客使用

利用“口水油”生产“红油”并销售给顾客使用,存在传播传染病的风险,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光明区一家火锅店因用回收的火锅底油与新油混合销售给顾客食用,经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十倍赔偿。

2023年9月开始,光明区南某火锅店经营者王某指使店内员工使用回收的废弃火锅底油(俗称“口水油”)与购进的新油火锅底料混合配置红油锅底、鸳鸯锅底等火锅锅底供顾客食用。其中,后厨的王某某负责配置火锅锅底,袁某甲负责加工废弃锅底油;袁某乙作为南某火锅店店长,负费管理工作。截至案发时,南某火锅店已销售含有回收废弃火锅底油的火锅锅底总计1186份,锅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39477.23元。

2024年1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光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光明区检察院于4月1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王某、王某某、袁某甲及袁某乙提起公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涉案人员王某指使员工回收废弃锅底油并加工后供顾客食用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1月25日对该案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于2024年4月11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王某按照非法获利数额支付十倍赔偿金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火锅店经营者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此外需支付十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三十九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火锅店两名后厨人员王某某、袁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火锅店前厅经理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编辑 温静 审读 秦天 二审 桂桐 三审 林捷兴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谢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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