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破产重整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陈虹伶 赵玮玮
01-03 12:59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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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破产重整服务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通过实质合并、庭外重组、庭内预重整与重整、个人破产等多元拯救方式,帮助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危机”中寻找“新机”,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司法创新和实践。

据介绍,此次共发布15个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某石化公司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中,引入10亿元共益债为某国“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注入新资源,成功挽救了企业的海外营运业务,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发展大局。在全省首例综合性民营医院执行转破产成功案件中,为深陷债务危机的民营医院引入投资6.2亿元,使医院主体资格得以存续,保住了550多名医护人员的生计,有效实现多方共赢及社会资源价值最大化。在某机械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通过府院联动,充分发挥困境企业危机发现、预警、挽救机制作用,避免了170多家供应商受波及,保持了该公司在全球先进的技术优势。

近三年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鼓励创新、包容失败、分担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康美药业、广州浪奇等160余家企业重获新生,保留5万余个就业岗位,安置职工6万余人,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至10个月,破产成本下降超20%。广州连续2年荣获全国营商环境评比第一,深圳连续多年位列前三。

【特报新闻+】

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司法重整挽救危困上市公司,护航高质量发展

(一)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绿色建材研发生产等业务。2020年起,受房地产行业形势等因素影响,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公司负债累累,账面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回收难度较大。经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同意,深圳中院对某集团公司启动预重整机制,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前开展清产核资、债权申报、招募投资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组织协商谈判等工作,为重整做好准备。2023年7月2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某集团公司重整申请。1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为危困企业紧急纾困,确保资产和经营的完整性。通过现金清偿与留债、信托、债转股等金融工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切实阻断房企债务风险向下游蔓延,4万余名农民工、3800余家供货商、2万余名中小股民得到保护,16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有效维护了上下游企业的经营稳定,以及建筑装饰行业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

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再建型个人破产再创个人和社会价值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梁某某创业成立某科技公司,开发及销售蓝牙耳机产品。由于不懂市场运营,梁某某创业失败,负债75万元。2021年3月,梁某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在法院听证调查过程中,梁某某表示愿意尽力清偿债务,请求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同年5月,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梁某某的个人重整申请,并依法指定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管理人通过面谈、现场走访、调取银行流水、鹰眼查控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协助梁某某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2023年4月14日,梁某某依照重整计划提前15个月清偿了全部借款本金67万元。6月16日,深圳中院经审查,裁定免除梁某某重整计划载明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撑起了一个喘息的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支撑和风险控制。梁某某通过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最终实现了债务纾缓,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再创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在帮助个人债务人经济再生的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有助于激励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保障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借贷收还”回到一个有序且合理的法治轨道。

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司法重整引入产业投资人,为上市公司增量赋能

(一)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致力于车载CID、自动驾驶及车联网相关软硬件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2018年下半年开始,某实业公司生产经营受到行业因素影响,面临退市危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经某实业公司申请,深圳中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2021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某实业公司重整申请。12月12日,管理人向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12月27日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因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受偿方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合法公平,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某实业公司重整计划。12月31日,某实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关注重整投资人与债权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在重整计划中合理确认增股比例、锁定重整投资人股份、由重整投资人进行业绩承诺,夯实股票抵债价格,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平衡、共享上市公司重整收益。通过重整程序引入与其行业密切相关的产业投资人,为公司生产经营打通上下游资源通道,不仅维持了公司上市主体地位,更为公司增量赋能,帮助100余名职工稳住就业,防止债务危机向上下游超过3200家汽车电子零部件供应商和客户传导。

编辑 刘彦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王雯 三审 潘未末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陈虹伶 赵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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