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等字样,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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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23:08
摘要

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通告,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使用进行规范。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解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范围内地名使用不统一问题,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通告,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名称使用进行规范。

通告发布。

据了解,合作区各相关单位新核发的证照应规范使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或“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字样,不再使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珠海市横琴”“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珠海市横琴新区”等字样。

合作区各相关单位应有序开展证照变更工作,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简化变更换证程序。对已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不强制要求变更。

编辑 刘悦凌 审读 伊诺 二审 周梦璇 三审 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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