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被领导点赞”成加班证据!公司赔了1.8万元

读特客户端综合
2024-12-1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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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打工人,休息时间加班记得发朋友圈。

@各位打工人

休息时间加班

你们会发朋友圈吗?

读宝建议小伙伴尽量发个朋友圈

毕竟领导点赞的朋友圈

很可能被认定为你的加班证据

↓↓

12月10日,据上海市总工会消息,法院处理了一起以领导点赞朋友圈证明加班事实的劳动纠纷案。

小杨于2016年3月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间为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未同意被告的休假申请。

2018年7月16日,小杨至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2018年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公司表示,小杨2018年7月的考核结果为59分,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杨则主张,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

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小杨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佐证其制作的加班时刻表,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

此图为案件示意图,非证据图。

因此,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2411元,加班费18135.2元。

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吗?

此前,“5000块工资46个工作群”话题也曾登上热搜,引起不少职场“打工人”的共鸣。下班时间利用微信工作,应当认定构成加班。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

2020年12月,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主张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事实。

对此,公司辩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在二审时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

图源: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故不支持其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加班费3万元。

但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其他工作时间的在岗记录,不能证明加班。

微信证据主要是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凭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微信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还有哪些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除了微信截图,以下电子文件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图源:图虫创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综合来源:央广网、申工社微信公众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 沈静愉 审读 张蕾 二审 李怡天 三审 张颖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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